电子邮件: 密 码
网址大全  收藏本站
站内搜索
 
富蕴县党员队伍建设实务手册
2011-09-16   富蕴县   

目 录

第一编  发展党员工作

1、党章(节选)

2、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3、阿勒泰地区发展党员工作流程

4、阿勒泰地区发展党员票决制度(试行)

5、阿勒泰地区党员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工作制度(试行)

6、阿勒泰地区发展党员公示制度(试行)

第二编  党员教育管理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8、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9、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10、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实施意见

11、富蕴县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五年规划

12、富蕴县2007-2009年“万名农牧民党员能力建设工程” 实施规划

13、富蕴县推行党员承诺“六诺制”的实施意见

14、富蕴县关于推行民主评议党员双评制“六环操作法”的实施意见

15、阿勒泰地区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16、富蕴县关于推行《党员证》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第三编  相关文件

17、富蕴县2006-2010年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划

18、中共富蕴县委员会关于乡镇党委和县直党委(党工委、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19、富蕴县党委(党工委、党组)履行抓基层党建职责述职评议办法(试行)

20、富蕴县实施“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工作方案

21、关于广泛开展“六进乡村”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

22、富蕴县城镇社区共驻共建管理暂行办法

23、关于开展创建基层党建示范单位活动的意见

24、阿勒泰地区乡镇、村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25、关于进一步做好包村帮扶工作的通知

26、富蕴县今冬明春农村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实施意见

27、关于加强党员服务站(分站)建设的意见

28、阿勒泰地区党员队伍建设常规督查提纲

第一编 发展党员工作

党章(节选)

第一章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党组织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约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中间一般为57(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材料》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费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两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末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证试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上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教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地()、县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党委和组织部门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199091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一、阿勒泰地区发展党员工作流程

阶段

完成

时限

负责人

一、

对申请入党人培养教育和考察

递交入党申请书。

 

申请人

及时与申请人谈话,提出要求。

一周以内

支部书记或委员

给党小组明确培养、教育和考察任务。

 

 

支委会

 

党小组

指派一名正式党员作培养联系人。

吸收申请入党人参加党的有关活动。

每月分析一次申请入党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等情况。

讨论推荐申请入党人能否成为入党积极分子。

 

 

 

 

 

 

二、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程序:党小组或培养联系人提名,支委会根据申请人的表现,依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经集体讨论确定,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名册,领取《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对拟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一律进行为期5天以上的公示。

 

 

 

 

 

 

 

 

 

 

 

 

 

 

 

 

 

 

指派二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可以参加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观看入党宣誓仪式等。

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

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实际表现及关键时期的表现。

定期谈话(一般每月一次)。

定期填写考察记实(一般每季度考察一次,考察结果要形成写实材料,并认真地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

每月向党支部、党小组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

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讨论。培养联系人向党小组汇报情况;依据党员标准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党小组

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以此作为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依据。

全面分析研究,以党员标准衡量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上填写分析意见,明确是否可将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对拟确定为计划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一律进行为期5天以上的公示。

 

阶段

完成

时限

负责人

 

 

 

 

 

三、

 

写自传。要求把自己当前的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的工作单位、政治面貌、现实表现及自己思想的演变过程实事求是地写清楚,重点要通过对自己思想影响较大的人物和事件,写出对党的认识和要求入党的思想发展过程。

确定为发展对

象前后

 

                        

政治审查。内容:本人经历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姓名、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和政治情况。基本方法:同发展对象谈话,查阅发展对象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必要时可进行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写出综合性政审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经历、直系亲属及联系密切的社会关系情况、政治历史表现(尤其是在重大政治斗争中、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斗争中的表现以及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等)以及本人的现实表现情况。未经政审的不能发展入党。

发展对象入党前须经短期集中培训。(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在确定为积极分子期间安排培训。)培训由机关工委或基层党委统一安排,时间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将发展对象的申请书和思想情况汇报材料、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治审查材料、入党前培训结业证等及时逐级上报预审。

 

四、

 

 

 

 

党总支部预审,填写意见。

一个月以内

总支委员会

审阅、了解: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是否扎实并符合要求;政审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本人历史、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是否清楚;考察表填写是否清楚;现实表现是否突出;党内外群众有何意见。

三个月以内

(工)

确定能否办理发展手续,通知党(总)支部领取《入党志愿书》。

阶段

 

 

完成

时限

负责人

五、

 

 

 

 

 

 

 

对发展对象进行忠诚务实教育;提出填写《入党志愿书》的要求;确两名正式党员(一般为培养联系人)作入党介绍人。

 

支委会

介绍人的任务: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介绍人

填写《入党志愿书》:内容要真实,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空白,部分栏目如无内容填写,须写

 

申请人

介绍人及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介绍人

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支委会

 

讨论:审查《入党志愿书》填写是否正确;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手续是否完备;确定召开支部大会时间、议程等。

接收预备党员:支部书记主持;主持人报告应到会和实到会党员人数是否符合支部大会要求;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介绍人介绍培养、考察情况和对被介绍人的意见;支委会报告审议的情况;党员讨论;与会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同意与否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大会讨论表决接收预备党员时,申请人不必回避。)申请人表态;支部书记作总结讲话。

 

 

会后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填写决议要求:召开支部大会时间;党员对发展对象的综合评价;表决情况(包括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多少);支部书记签名。

 

一周以内

 

支委会

呈报要求: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培训结业证等报党总支审查,签署总支意见,及时上报党委审批。

一个月以内

支委会

总支会

党委派人同发展对象谈话: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进一步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对党员义务、权利的掌握和理解情况以及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政治事件的认识和态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努力方向。

三个月以内

党委委员

或组织员

将谈话情况和是否同意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并向党委汇报。

审批预备党员:听取谈话人对发展对象考察、审查情况报告;党委成员集体讨论、表决。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并通知党(总)支部,发《预备党员考察表》、《党费证》。

党(工)委或

授权总支

委员会

谈话:介绍审批情况,提出要求;通知本人预备期起止时间;编入党小组。

 

支部书记或委员

向支部大会宣布党委批复。宣布之后,将《预备党员考察表》交考察人(介绍人)考察保管,其它所有材料由组织委员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支委会

筹备入党宣誓仪式:确定宣誓时间、地点;会场布置、挂党旗;确定监誓人、会议主持人和讲话人。

 

支委会或

基层党委

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奏《国际歌》;党组织负责人致词,宣布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宣誓(宣誓人、监誓人面向党旗,通常举右手,齐肩握拳,监誓人逐句领读誓词,最后宣誓人各报自己的名字);参加入党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讲话;自由发言(可吸收积极分子参加,党员和积极分子均可发言);上级党委代表讲话;支部或基层党委负责同志讲话

 

 

党支部

党总支

或基层

 

阶段

完成

时限

负责人

六、

 

教育考察: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注意观察和掌握执行党的决议及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员权利的情况;及时听取群众的意见;考察人(介绍人)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评议,并将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党小组或党支部每半年进行一次鉴定。

 

 

支委会

党小组

考察人

每季度向支部作一次口头汇报,半年写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预备党员

递交转正申请书:预备期满时,应由本人主动地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申请报告的内容:说明自己是什么时候被批准入党的,什么时候预备期满,并正式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对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作出比较全面的总结,写明有哪些提高,还有什么缺点和不足,特别是同志们在讨论自己入党时所指出的缺点,在预备期间有没有改正,具体表现是什么;写出今后的努力方向。

预备

期满

前一

周左

 

预备

党员

讨论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将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并将此表及时交支委会。同时,对拟转正对象进行为期5天以上的公示。

 

 

 

 

党小组

考察人

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审查:党小组和考察人(介绍人)汇报教育考察情况及对其转正的意见;汇报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分析思想、现实表现;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并将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支委会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会议主持人报告应到会和实际到会党员人数是否符合支部大会要求;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书,汇报预备期间的思想、工作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党小组和考察人(介绍人)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支委会报告对转正对象的审议情况;大会讨论、表决、作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转正对象表态;支部负责人总结讲话,对转正对象提出要求。

 

 

 

 

 

 

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简要说明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实际表现,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和表决情况)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考察表》等一并上报党委(设总支的应先报总支审查)。

 

支委会

总支会

讨论、审批转正。

三个月以内

()

 

将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并通知党(总)支部。

谈话:通知本人党龄从何时算起;提出严格要求。

 

支部书记或委员

向支部大会宣布党委批复;全部入党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支委会

  说明:此《流程》是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并参照各地发展党员工作的通常做法和制定的。

阿勒泰地区发展党员票决制度(试行)

(阿地党组通字〔200540号)

为进一步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客观公正原则。在票决中,对票决对象必须一视同仁,确保党员能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个票决对象。

第二条 逐人酝酿原则。对票决对象实行逐人讨论酝酿,使党员了解每个票决对象,能真实地反映党员对每个票决对象的评判意愿。

第三条 一人一票原则。对每一位票决对象,投票人只投一票,或不投票,但不得多投票,也不得代替未到会的党员投票,填写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未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投票,但可在会前书面向党支部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四条 唯一意愿原则。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或“弃权”作为唯一意愿。对同一票决对象表达两种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

第五条 超过半数原则。到会有表决权党员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支部大会;“同意接收”或“同意按期转正”的表决票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同意接收预备党员”或“同意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支部大会决议。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通过预审、公示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第七条 预备期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能否转正的预备党员。

第三章 票决程序

第八条 会前准备。召开党员大会之前,党支部必须准备好每个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情况;预备党员转正的必须准备好预备期间的表现考察情况等有关材料;准备好加盖支部公章的表决票和票决情况汇总表,并指定专人填好“姓名”栏。

第九条 支部大会研究吸收发展对象的票决程序:

1、由支部大会主持人宣布大会的主要议题和程序;

2、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向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介绍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等;

3、入党介绍人介绍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本人是否同意其加入党组织表明意见和态度;

4、党支部报告对发展对象“推优”、政审、培训、预审、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公示等情况;

5、党员酝酿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由支委在大会上宣读。发展对象对党员提出的意见表明态度;

6、进行票决:

⑴主持人通报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人数,并民主推荐出监票、计票人员;

⑵监票,计票人员领取,清点和发放《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

⑶主持人作填写《表决票》的说明;

⑷有表决权的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在《表决票》上填写相应符号;

⑸投票;

⑹监票、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当场计票并进行汇总,未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书面表决意见应统计在内。

⑺监票人宣布得票情况;

⑻监票、计票人员在《票决情况汇总表》上签名,并封存《表决票》。

7、在本次支部大会期间,召开支委会,根据票决结果,提出“同意接收”或“不予接收”的意见;

8、将支委会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9、填写《票决情况汇总表》中的“说明”栏,盖党支部公章;

10、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表决同意接收入党的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中的“支部大会决议”栏填好,签名盖章后,连同有关材料上报党委审批。

第十条 支部大会研究预备党员转正的票决程序:

1、由主持人宣布大会的主要议题和程序;

2、转正对象宣读《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找出差距,表明决心,并说明有关问题;

3、预备期间的考察联系人介绍转正对象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表明本人是否同意其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转正对象所在的党小组,也应同时介绍转正对象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小组意见:

4、党支部介绍转正对象在预备期间的教育考察和表现情况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

5、党员酝酿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由支委在大会上宣读。转正对象对党员提出的意见表明态度;

6、进行票决:

⑴主持人通报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人数,并民主推荐出监票、计票人员;

⑵监票、计票人员领取、清点和发放《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

⑶主持人作填写《表决票》的说明;

⑷有表决权的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在《表决票》上填写相应符号;

⑸投票;

⑹监票、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当场计票并进行汇总,未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书面表决意见应统计在内;

⑺监票人宣布得票情况;

⑻监票、计票人员在《票决情况汇总表》上签名,并封存《表决票》。

7、在本次支部大会期间,召开支委会,根据票决结果,提出“同意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

8、将支委会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9、填写《票决情况汇总表》中的,“说明”栏,盖党支部公章;

10、党支部及时根据支部大会作出的决议将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决议”栏填好,签名盖章,连同有关材料上报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整理归档。支部大会通过了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后,要将《票决情况汇总表》归入个人档案一份,支部存档一份,没有被同意接收为发展对象的《票决情况汇总表》要存入支部档案。对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论是否按时转正,其《票决情况汇总表》都要归入个人档案一份,支部存档一份。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二条 各县()委组织部、地直及驻阿各党(工)委要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严肃工作纪律,发现票决对象参与与票决相关的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暂缓进行票决,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直到取消票决对象相应资格。

第十三条 对那些拉帮结派、搞小圈子的;从个人、宗族、房派利益出发,搞势力平衡的;在投票、监票和计票等环节弄虚作假的;侵害党员和票决对象合法权益的都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共阿勒泰地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票样附后)

 

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

发展对象姓名

同意接收

不予接收

                    

             

 

 说明:本票属无记名投票,只能选取一项在相应栏下画“○”,选两项以上画“○”或画其它符号的视为无效票,不作任何符号的视为弃权。

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表

发展对象姓名

同意接收

不予接收

弃权

 

   票

    票

 

 

说明:⑴本次票决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发出表决票张,收回表决票张。未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书面意见 份,其中:有效票  张,无效票  张。⑵本汇总表一式两份,已同意接收的,存入党员个人档案和支部档案各一份;未被同意接收的,两份均存入党支部档案。

   监票人(签名):     党支部书记(签名):

计票人(签名):   (支部盖章)

     

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

 

预备党

员姓名

按期

转正

延长预备期

取消预备

3个月

半年

1

 

 

 

 

 

 

  说明:本票属无记名投票,只能选取一项在相应栏下画“○”,选两项以上画“○”或画其它符号的视为无效票,不作任何符号的视为弃权。  

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表

 

预备党

员姓名

按期

转正

延长预备期

取消预备资格

弃权

3个月

半年

1

 

 票

 票

 票

 票

 票

 票

说明:⑴本次票决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 人,发出表决票张,收回表决票 张。未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书面意见  份,其中:有效票 张,无效票 张。

⑵本汇总表一式两份,已同意接收的,存入党员个人档案和支部档案各一份;未被同意接收的,两份均存入党支部档案。

监票人(签名):    党支部书记(签名):

计票人(签名):    (支部盖章)

     

阿勒泰地区党员入党培养联系人

介绍人工作制度(试行)

(阿地党组通字〔200541号)

确定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对申请入党人员、入党积极分子、计划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培养考察,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加强对党员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党员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确定及条件

第一条 党员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是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经常性培养教育的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具体承担着为党组织发展党员的任务。

第二条 党员入党培养联系人在培养教育申请入党人员阶段确定,党组织经公示通过拟吸收申请人员入党时担任入党介绍人,不准另行确定人选。申请人选正式成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或脱离申请入党行列后,培养教育关系自动解除。

第三条 党员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为固定的两名正式党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条 党员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由党支部书面提出建议人选,基层党委审核确定。

第五条 党员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2年以上党龄;思想政治过硬,理想信念坚定,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事业心、责任心、党性原则较强,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突出;掌握一定的党的历史知识,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党支部内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按照就近、就地、就便的原则,报请上级党组织协调约请党员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

下列人员不准担任党员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末恢复党员权利的人;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民主评议党员中确定的不合格党员和限期改正错误的党员;受纪检及司法部门调查,问题尚末查清的党员。

下列人员不宜担任党员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与申请入党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党员;在勤劳致富、带领群众脱贫致富方面缺乏先进性的贫困党员;工作和生活不稳定的流动党员;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精力不足的老党员。

第二章 党员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职责

第六条 培养联系人对申请入党人员、入党积极分子、计划发展对象负有直接培养教育的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对申请入党人员进行培养教育。

1、全面了解掌握申请入党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制定书面培养教育计划。

2、充分利用与申请入党人员共同生产、工作、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机会,重点对其进行党的光荣历史、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帮助他们深刻了解党,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

3、对申请入党人员进行完为期半年的培养后,根据其成熟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书面建议,并协助组织做好有关考察工作。不成熟的继续培养联系。

(二)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1、所联系的申请入党人员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制定书面培养教育计划。

2、经党组织同意,有选择地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课学习、党日活动,优秀党员事迹报告会、发展新党员支部大会、新党员入党宣誓大会等党内活动,并给予指导。

3、积极带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开展的争优创先活动以及扶贫帮困等社会活动,完成党组织交付的急难险重任务,在实践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

4、每月与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谈话,听取思想汇报,进行思想交流。提倡约请党员领导干部、党员模范人物、离退休老党员与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谈话,给其补课。

5、每月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成长情况。每季度填写一次考察记实表。进行为期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向党组织提出能否列为计划发展对象的书面建议,并协助党组织做好有关考察工作。对不成熟的继续培养教育。

(三)对计划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

1、所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被党组织确定为计划发展对象后,制定书面培养教育计划。

2、指导发展对象写好自传。

3、协助党组织做好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

4、监督指导发展对象认真参加集中培训,并辅导其进行自学。

5、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对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工作。

第七条 入党介绍人负有介绍计划发展对象入党和对预备党员进行跟踪培养考察的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介绍发展对象入党,指导其填写《入党志愿书》。

(二)对预备党员进行跟踪培养考察。

1、发展对象被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后,制定书面跟踪培养考察计划。

2、每季度与预备党员作一次谈话;就预备党员执行党的决议、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向群众征求一次意见;向党组织汇报一次预备党员的成长情况和工作表现。

3、每季度协助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评议;每半年协助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鉴定。

4、与预备党员结成传、帮、带对子,言传身教,带领其开展党员争先创优活动。

5、党员预备期满,指导其撰写《转正申请书》,并向党组织提出能否按时转正的书面建议。协助党组织做好有关考察工作。不成熟的继续培养教育。

第八条 党员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对新发展党员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责任:

1、预备党员在转正两年内,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对有关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给予党内通报批评,个人要在党组织思想汇报会上作自我批评并接受同志的批评。

2、预备党员在转正两年内,因违反《党章》的规定,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受到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的,要给予有关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党内警告处分。

第三章  党员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管理

第九条  各基层党委要把履行培养联系职责情况纳入到党员民主评议的范围内,作为给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定等的一项依据。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基层党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员、发展党员工作督查员的作用,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种办法,切实加强对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每年定期抽查不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  在隶属范围内,各基层党委要定期组织各党支部的党员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交叉与申请入党的人和预备党员谈话,互相查找不足、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培养教育季度汇报制度,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每季度要在党支部学习会上向组织汇报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三条  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制定的培养教育计划,阶段工作总结要存入党员档案,以便于备查。

第十四条  对工作突出的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在进行党内表彰时,要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的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中共阿勒泰地区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阿勒泰地区发展党员公示制度(试行)

(阿地党组通字〔200542号)

为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加大群众监督力度,切实把严党员队伍入口,提高新发展党员的质量,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建设工作,现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阿勒泰地区范围内,各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必须面向社会公布党员入党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严格党员标准,规范入党程序,把严党员队伍入口,切实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

第二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对象和时间

第三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计划发展对象时必须进行公示。

第四条  对拟确定为计划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一律进行为期5天以上的公示。基层党委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时也进行公示。

第三章  公示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在公示对象工作单位或居住所在地进行公示。具备条件的基层党委要积极采取措施,扩大公示范围,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个人简历、主要社会关系;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培养联系人姓名、党组织培养教育、考察、政审和奖惩情况;公示对象现实表现;公示单位党支部及其上级党组织联系人的姓名、党内职务、联系电话或电子信箱等。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研究拟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计划发展对象后,由党支部确定人员填写公示公告(样稿附后),在指定位置对外公布。

第八条  公示期间,党支部要设置公示信箱、电话,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访、来电,认真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样表附后),存入计划发展对象档案。

第五章 公示结果的处理

第九条  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党支部委派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属于党组织的问题,由上级党组织派人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的违反规定不按程序发展党员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条 召开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研究分析公示情况,公示对象无群众反映或反映问题失实的,确定为计划发展对象;群众反映问题属实的,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作出处理。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计划发展对象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要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

第十一条  认真填写《党员计划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存入计划发展对象档案,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共阿勒泰地区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拟吸收同志为党员发展对象的公告

根据本人申请,通过组织培养,经党支部研究、拟吸收同志为党员发展对象,现将其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欢迎广大党员、干部、群众通过信函、电话或直接到党支部或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反映公示对象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廉洁自律、培养教育等方面的情况。

公示时间自       日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共支部委员会 

     

党员计划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

第二编 党员教育管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猥亵、侮辱妇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侵犯公私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的;

(二)诈骗公私财物的;

(三)抢夺公私财物的;

(四)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五)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  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抢夺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条  包庇犯罪分子,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被犯罪分子蒙骗而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三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 信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 巡视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 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 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  党员权利

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

管理的实施意见

(阿地党组通字〔200515号转发)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就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文件。各地、各部门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积累了许多好做法、好经验。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趋广泛,流动方式呈现多样化,党员流动也日益频繁,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的建设,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新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转移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受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既党员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下同)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的,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按照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统一监制和印发。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要求,各地、各部门党组织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中应加盖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公章,不得刻制、使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专用章”,已刻制的党组织关系接转专用章一律作废。

二、进一步明确在全国、全区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原具有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不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在自治区范围可以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

1、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各地、州、市党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2、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组织人事处、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党建工作处,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自治区党委管理领导人员的重要骨干企业、中央驻疆单位机关党委或政治(组织人事)处,国家级开发区党工委;

3、自治区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党委组织部或政治(组织人事)处;

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师(旅)或相当于师(旅)以上政治部的组织部(处、科);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师党委组织部,各师党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兵团党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兵团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机关党委或政治部(组织人事处),兵团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党委组织部(组织人事)处,兵团党委直接管理的直属机构党委或政治(组织人事)处。

地、州、市直属机关党(工)委,所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可以在本地、州、市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县、市、区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所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可以在本县、市、区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场)党委组织科,兵团党委不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党委可以在本师及本单位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上述具有在全国、全区以及本地、州、市、县(市、区),兵团以及本师、团场、兵团党委不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的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全区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三、在转移和介绍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为加强党员组织关系跟踪管理,避免出现“口袋”党员,可试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制度。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查验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对党员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由于个人原因,无故超过六个月不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导致组织关系介绍信失效的,由原所在党组织自行脱党除名,是预备党员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四、有针对性的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

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教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在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同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五、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党委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对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指导。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保管;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要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做好国有企业改制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收工作,使企业、街道社区等有关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有效衔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要认真研究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工作机制,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创新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中。

要严肃党的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富蕴县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五年规划

(富党办〔20078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精神,根据阿勒泰地委《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五年规划》(阿地党办〔200721号),结合富蕴县实际,现制定本规划。

一、党员队伍基本情况

截止2006年底,我县共有党员4063名,占全县总人口的4.53%。其中:少数民族党员2512名,占党员总数的61.83%;女党员917名,占22.57%35岁以下党员997名,占24.54%;大专及以上学历党员1485名,占36.55%;初中及以下学历党员1540名,占37.9%;在岗干部职工党员1877名,占46.2 %;农牧民党员1176名,占28.94%;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716名,占17.62%;下岗职工及其他党员294名,占7.24%

总体上看,我县党员队伍的状况是好的,广大党员能自觉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群众建设和谐富蕴,坚持“两个务必”,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牢记党的宗旨,立足岗位,开拓创新,在各方面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但是,党员队伍中也存在着一些与新时期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党员意识淡薄,难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的党员精神状态不好,责任感不强,没有作为;有的党员理论水平不高,能力不强,群众意识淡化;还存在不过组织生活、不做党安排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三不”党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不利于全县各项事业的发展,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二、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这一主题,突出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这一重点,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落实教育责任,确保教育效果。

工作原则: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联系实际,促进各项工作;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既严肃认真又生动活泼,增强教育的吸引力、感召力,激发党员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坚持面向全体党员,分类实施,按需施教,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坚持教育与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增强教育的实效性;坚持开门搞教育,虚心向群众学习,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常抓不懈、不断创新,努力实现党员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要达到以下目标要求:

(一)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党的观念、党员意识和执政意识,牢记党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清正廉洁、拒腐防变;严守党的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二)进一步增强党员工作能力。通过经常性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党员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和服务群众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和自主创业、带领群众创业的能力,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建设和谐社会的能力,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的能力。

(三)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健全党组织和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工作机制。在生产、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成为自觉学习的模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模范,勇于创新、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模范。

(四)完善党员经常性教育长效机制。各级党组织要针对党员经常性教育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寻求解决办法,探索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党员的教育方式方法,并形成完善的制度措施,确保党员经常性教育不变形、不走样,达到教育效果。

三、党员经常性教育的基本内容

党员经常性教育的基本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教育;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时政国情、区情、县情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和党的宗旨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两个务必”、“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等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的纪律和反腐倡廉教育;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等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反对各类邪教组织、封建迷信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普及科学常识和文明风尚教育;加强党员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使命意识教育。

在此基础上,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党员要结合实际,明确具体的学习目标、教育内容和要求。

(一)农村党员。明确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奋斗的目标。以“万名农牧民党员能力建设工程”为载体,学习掌握与“三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党员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针对本地产业结构,提高有关设施农业、特色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实用技术能力,提高向二、三产业转移的就业能力,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做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表率。党员带头遵纪守法,维护稳定,带头加强作风建设,带头执行党的农村政策,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要做到关心群众疾苦、支持公共事务;做到反对分裂、反对邪教和封建迷信。

(二)社区党员。明确为创建和谐社区而奋斗的目标。不断提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能力,加强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提高宗旨观念,提高服务群众的意识和能力,做爱祖国、爱城市、爱社区的实践者,做崇尚先进、团结互助、扶正祛邪、积极向上的社区道德风尚的先行者;着重提高社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下岗失业党员的艰苦创业能力。切实做到热心为居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排忧解难,支持城市管理,适时开展健康的文体活动,抵制不正之风。

(三)企业党员。明确为企业发展而奋斗的目标。学习掌握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金融、财税等专业知识,加强岗位技能、安全生产学习,充分发挥骨干和带头作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攻坚克难,创新技术,团结和带领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各项工作,国有企业党员还要不断学习企业改革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和再就业等知识。“两新”组织中的党员要增强党员意识,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四)学校党员。明确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奋斗的目标。学习掌握教师党员的教育法规,提高业务能力,遵循师德规范。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要做到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识学风方面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学生党员重点掌握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提高实践和创新能力。学校党员要积极参加“三下乡”等活动,通过支农、支教、扶贫等活动提高综合素质能力。

(五)机关、事业单位党员。明确为民服务、提高效率的奋斗目标。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政策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学习,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加强职业道德和群众路线教育,提高处理各方面利益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自觉转变工作作风,做高效服务的模范;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推进政务、财务公开,做廉洁奉公的模范,年轻党员要根据党组织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到艰苦地区、艰苦岗位和工作一线接受锻炼。

(六)党员领导干部。明确增强宗旨意识、提高执政能力的奋斗目标。加强胸怀大局、着眼长远的战略意识学习;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的科学发展意识学习;敏锐把握、乘势而上的机遇意识学习。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在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中,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和正确政绩观方面,从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方面进行剖析,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方法措施

(一)抓好学习培训

各级党组织要深入了解党员对学习培训的需求,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和党员思想工作实际,制定好中长期学习培训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提出具体要求,部署检查评估,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制定的党员教育培训规划、年度计划要在每年年初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一是抓好集中培训。各基层党委(党工委)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请进来”、“走出去”的培训力度,做好所属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者的集中培训。县委每年对农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县直单位党委书记、党务工作者至少轮训一遍,时间不少于一周。乡镇党委每年要安排基层党务工作者特别是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乡镇党校轮训一次,时间不少于一周。同时,根据上级安排和形式需要,不定期举办专题读书班、研讨班。

二是抓好集体学习。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要确定集体学习日,有条件的每周组织集体学习一次,全年不少于12天。农村、社区、“两新”组织等党组织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平均每月组织的集体学习不少于2次,全年不少于6天。要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教育覆盖面。对流动党员要通过编入流入地党组织,流出地党组织派专人联系和邮寄资料等方式纳入到经常性教育中来;对年老体弱的党员和个别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参加集体学习的党员,采取送学上门、结对帮学等形式抓好学习。各基层单位要积极支持党员参加集体学习,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保障党员参加集体学习时间。

三是抓好党员自学。倡导党员自主学习,引导党员根据经常性教育目标、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学习计划,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方式,认真搞好自学,做好读书笔记,积极撰写心得体会文章。各基层党组织要根据行业和不同岗位特点,对党员做读书笔记、撰写心得体会提出量化要求。适时组织党员开展知识竞赛、交流学习体会、评选表彰学习标兵等活动,激发广大党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党员学习情况要纳入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

四是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积极参加中心组学习、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带头参加所在基层党支部的集体学习,按规定参加干部教育培训;带头执行组织生活会制度,为广大党员树立榜样。根据分工,分别在基层单位建立联系点,每年要确定一定的时间,深入基层联系点做好党员教育的指导工作;每年要给党员上党课或做形式报告;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经常针对工作实际撰写学习体会文章,并将参加教育的情况及时报党员教育联系会议备案。

五是注重学习实效。各级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要从实际出发,采取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形式报告会、专题研讨会、外出参观学习、上党课、看电教片等形式进行。结合信息网络技术、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等手段,扩大教育覆盖面。各级党组织每年都要集中开展一次以“立足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主题的演讲活动,积极宣传本单位、本系统的先进典型,教育广大党员。

六是加强阵地建设。进一步加强县、乡、村三级农村党员干部的培训基地建设,乡镇党校要逐步建成独立的远程教育网,有条件的村要建立远程教育接收站,不具备建立接收站条件的村要配备电化教育设备,保证农村党员教育培训的需要。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党员活动室,社区要通过自建或按照资源共享的方式利用辖区单位场所建立社区党校。

(二)抓好主题实践活动

1、开展创建党员责任区活动。各基层单位党组织要组织党员,根据自身情况在工作、居住和社会活动中划定责任区,亮明身份,挂牌上岗,在责任区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反映群众诉求,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宣传员、联络员、服务员的作用。

2、开展“知荣辱、树新风”活动。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不仅在本职岗位上贯彻党的宗旨,而且要在社会生活中严格自律、严格要求,用自己的模范言行和人格力量引导树立新的道德风尚。

3、开展“设岗定责”活动。农村、社区党组织要全面总结开展这项活动的成功经验,组织党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申报、民主推荐、组织安排的办法,选择适当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开展为民服务活动,并结合推行民主评议党员双评制“六环操作法”,组织好考核评比,为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搭建平台。

4、开展党员承诺活动。各级基层党组织要结合“提升服务水平,展示文明形象”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围绕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采取党员个人提出承诺事项、党组织审核把关、公开向群众承诺、在工作实践中认真落实的办法,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5、开展“结对帮扶、扶危济困”活动。深化“一加一结对帮扶”活动,组织有帮扶能力的党员深入农村、社区、企业,与困难党员、群众结成帮扶对子。既要立足于解决实际困难,又要帮助他们树立信心,提高工作技能,自强自立。

6、开展在职党员奉献社区、服务居民活动。根据党员的职业特点和个人特长创新活动载体,通过征求对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建议、吸收兼任社区党组织职务、组织志愿者服务队、参与“主题奉献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发挥在职党员服务社区、服务居民的作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要教育引导党员,把先进性从八小时内向八小时外延伸,向社区延伸,参与“建设和谐富蕴”等主题实践活动,主动在社区“亮身份、树形象、做贡献”。

(三)抓好党内组织生活

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每年要坚持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不断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定期开展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组织生活会要发扬党内民主、注意听取群众意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根据地委统一安排,每五年集中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组织党员对照党章规定、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所在党组织提出的具体要求,从思想、学习、工作、纪律、作风等方面查找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分析原因,切实抓好整改。在搞好思想发动、征求群众意见、开展谈心交心、撰写党性分析材料的基础上,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逐一进行分析评议。党支部根据党员的一贯表现、征求到的意见和组织生活会的评议情况,对每个党员提出综合评议意见,督促党员整改,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通报有关情况。

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要及时帮助教育,促其改正;对经教育不改的,要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1、建立党员教育联系会议制度。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纪检、宣传部门和党校等为成员单位。联系会议办公室设在组织部,作为党员教育的职能机构。党员教育联系会议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遇到特殊情况随时召开。联系会议要及时了解掌握党员教育活动开展情况。研究制定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政策措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同时采用各种形式对经常性教育工作进行通报、经验交流和宣传报道。

2、建立党员经常性教育目标责任制度。把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纳入县委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目标体系,列入乡(镇)党委书记、县直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专项述职内容。将专项述职和考核评价情况作为评定党组织及其责任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诫的重要依据。

3、实行述学、评学及检查制度。每年年中,党员要在党组织生活会上汇报本人的学习教育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每年年底,基层党组织要将党员学习教育情况作为党员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并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党员进行一次学习测评。评议结果和测评情况作为党员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党组织要及时对党员学习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完善党员经常性教育保障机制。立足现有党员培训教育格局,大胆探索,逐步建立各级党组织统筹安排、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新机制,为党员经常性教育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要整合现有党员教育资源,抓好师资队伍建设。把党员教育经费列入各部门(单位)日常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5、实施党员经常性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党员教育档案,详细记录每个党员参加集中学习培训、主题实践活动、组织生活和自主学习的情况,借助档案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党员个人学习教育情况。

6、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要及时总结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成功经验,特别是要大力选树适应时代要求,在思想、学习、工作、纪律、作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先进党员典型,表彰奖励党员经常性教育取得突出成绩的党组织、先进个人和模范党员,并大力宣传先进事迹,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落实各级党组织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责任

1、县直有关部门的责任:组织部门对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负有指导和保障责任。一要负责建立本地、本系统党员教育联系会议制度,做好党员教育联系会议的牵头和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有效地开展工作;二要负责研究制定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政策措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要负责抓好组织实施和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四要负责党员教育师资力量建设和党员教育经费的落实;五要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党组织探索创造的新经验、新方法、新途径,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指导工作。纪检机关要负责抓好党的纪律和反腐倡廉教育;宣传部门要负责理论教育、路线方针教育和形势教育的计划制定、组织辅导和教材编审,利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党员经常性教育活动中的先进经验、先进典型;各级党校要与有关部门协作,负责作好师资力量培训和有关教材编写工作。联系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

2、基层党(工)委的责任:对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负有直接领导、指导责任。一要根据上级部署,做出年度党员教育的计划安排;二要组织实施基层各项工作的安排落实;三要做好对基层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员经常性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四要认真落实党员参加实践锻炼的各项措施;五要及时发现问题,总结新经验,充分发挥承上启下的信息沟通反馈作用。

3、基层党支部(总支)的责任:对开展党员经常性教育负有直接责任。一要结合本村、本社区、本单位实际,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员经常性教育的部署、计划,具体安排落实;二要调动广大党员参与教育的积极性,扎实开展党员教育的各项活动,深入细致地做好流动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和年老体弱党员的教育工作,保证党员教育的质量和覆盖面;三要认真组织好党员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党性分析工作,对参加党员教育活动长期不积极和不合格党员,按照党章规定,认真进行批评教育,做好处理工作;四要抓好党员教育登记管理、表彰奖励等工作运行机制的落实;五要负责建立党员教育资料档案。

富蕴县20072009

“万名农牧民党员能力建设工程”实施规划

(富党办〔200696号)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实现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全面发展,根据阿地党办〔2006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富蕴县2007-2009年“万名农牧民党员能力建设工程”实施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这个主题,突出政治素质和科技素质教育这个重点,加强对农牧民党员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优良传统教育;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教育;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致富技能教育,全面提高农牧民党员整体素质。

基本原则: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理论联系实际;坚持面向全体农牧民党员,分类实施,整体推进;坚持尊重党员意愿,目标激励,示范带动,推动党员自我提高、自我完善;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因地制宜,因村施策,促进农村各项工作不断发展;坚持常抓不懈、不断创新,实现农村党员能力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20072009年主要任务

一是新发展45岁以下致富带富能力强的农牧民党员140名,培养属于农村各类人才的农牧民入党积极分子560名;

二是培养150名党员成为农村各类实用人才(土专家、田秀才、科技骨干),750名农牧民成为农村实用人才,获得“绿色证书”;

三是培育年人均纯收入1万元以上农牧民党员种植养殖大户45户,农牧民种植养殖大户104户;

四是培育年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农牧民党员企业家9名,从事多种经营、年经营收入在15万元以上农牧户14户;

五是结合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培育18个年经营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农牧民党员“示范店”,180个“农家店”;

六是培养年撮合成交额10万元以上的农牧民党员经纪人10名、农牧民经纪人20名,建立100户以上农牧户加入的各类农村专业组织、协会10个;

七是依托我县矿业、旅游业等发展优势,培养22名农牧民党员成为新时期产业工人的先进典型,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转移农村劳动力7200人;

八是培育14个贫困党员脱贫致富的先进典型,70名农牧民党员帮富带富典型;

九是发展10名农牧民党员优秀人才成为乡镇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站所负责人,培养大学生“村官”45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党员和村级后备干部104人;

十是树立140名推动“乡风文明”的农牧民党员先进典型,创建地区级文明村14个。

以上目标任务,按照532的比例逐年完成,具体任务见附表。

三、工作内容和方法途径

(一)做好发展农牧民党员工作,壮大农村基层党员队伍。实施“四培”工程,优化农牧民党员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增强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认真落实发展党员预审制、票决制、公示制,严把入口,确保把农村基层先进分子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要求清理出党员队伍,畅通“出口”。

(二)创新基层组织设置方式,建立发挥党员作用的新平台。积极探索在行业协会、产业链等新型组织中设置党支部和党小组,大力推广“支部+协会”、“支部+合作社”、“支部+联合体”、“支部+产业”等新模式,促进党的工作与经济工作相融合。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建立中心村,经济强村与弱村合并,先进村与后进村结对,经济优势相同、关系密切村党支部整合共建,以及村党支部与乡(镇)站所联建等多种模式,促进村级组织调整和整合。探索建立和完善以村级党组织领导核心、村民委员会自治、经济联合体协作为主体的民主管理制度,实现由“为民作主”向“由民作主”转变。

(三)加强经常性教育管理,提高农牧民党员的政治素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精神,抓好对农牧民党员的经常性教育。每名农牧民党员每年参加所在党组织集体教育活动的时间累计不少于6天。对因年老体弱等特殊情况难以参加集体教育活动的党员,区别对待,采取送学上门等方式落实教育要求。组织党员开展经常性谈心活动,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及时解决思想问题;深入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户、党员承诺、设岗定责、结对帮扶和志愿者服务等活动,使党内活动能够围绕中心、生动活泼、富有成效。

(四)进一步健全教育培训体系,大规模培训农村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县、乡(镇)党校和矿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作用,形成抓教育培训的合力。县委党校负责村“两委”其他成员和45岁以下党员的培训;乡(镇)党校负责村级后备干部、46-59岁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县矿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负责党员实用技术及学历教育培训。每年45岁以下的党员参加集中培训、观摩学习不少于10天,46-59岁的党员不少于6天;村“两委”一把手不少于15天,村“两委”其他成员不少于7天,村级后备干部不少于5天。有计划地逐年加大对村“两委”班子成员“双语”培训工作,其他农牧民党员的“双语”培训由乡(镇)党校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党员的汉语会话能力和书写能力。充分发挥远程教育的优势,对农牧民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培训,使其成为培训农牧民党员的“大学校”、农牧民致富的“金钥匙”。

(五)改进教育培训方式方法,促进教育培训与实践锻炼有机结合。对缺乏致富能力的农牧民党员,重点进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致富本领;对已经掌握一定实用技术的党员,着重提高市场经济意识,更新技术,提高效益;对年龄在3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党员,重点加强学历教育,提高掌握技术的层次。针对农牧民党员的实际特点,采取集中培训、函授教育、上党课、以会代训、举行报告会、现场观摩、结对子帮扶等方式组织培训,增强培训效果。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建设一批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作用强、设施齐全的示范基地,结合每年举办的集中教育培训班,组织农牧民党员实地观摩,现场接受教育,促进教育培训与实践锻炼有机结合。结合我县实际,突出重点、突出特色,重点建成蔬菜大棚种植、特色种植养殖、农牧产品加工、特色手工艺、“支部+协会”、矿业发展、旅游开发七大示范观摩基地。

(六)树立典型引导激励,倡导农牧民党员自主提高。注重树立农牧民党员学用科技、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典范,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形成党员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每年适时对农村经济及各项事业发展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建立“奖学金”制度,鼓励有一定文化基础的年轻农牧民党员走出去参加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学历教育,对在学习、运用、推广科技知识或农村实用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农牧民党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通过开展读书活动和知识竞赛、交流学习成果、评选表彰学习标兵等方式,激发党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农牧民党员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学习计划,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方式,认真搞好自学。

(七)做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开发工作,大力转移农村劳动力。按照培养新型农民的要求,制订农村党员人才培养计划,采取与农业院校联合办学、定向培训的方式,选拔农村相对素质较高的初高中毕业生、复退军人、乡村企业管理骨干和在市场经济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分子,实施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积极培育乡土人才。制定吸收留住农村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大力开展科技、文化、卫生、法治、民主、爱心“六进乡村”活动,落实好“村村有大学生”计划。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建立流动党员档案,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发挥好流动党员的作用。围绕我县经济发展需要,建立相关部门、用工单位、各类培训机构联动机制,发挥基层党组织及党员的示范引导作用,大力实施“万名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程”,进一步提高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就业素质和技能,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力度。

(八)探索建立关心爱护农牧民党员长效机制,扶持党员贫困户脱贫致富。按照“多肯定、多鼓励、多体谅、多支持”的要求,建立健全关心爱护农牧民党员的各项制度。积极探索帮扶贫困党员创业致富的有效途径,按照一般困难、比较困难、特别困难三个层次,分类建立管理台帐,视情况采取不同的帮扶措施。充分发挥我县“额河党旗红”党员基金的作用,建立严格的基金使用与管理制度,确保在帮扶贫困党员中发挥最大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是制订好实施方案。农业局、畜牧局、县委党校、矿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等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单位)职能,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实施“万名农牧民党员能力建设工程”实施方案,逐年研究确定工作推进计划。特别是县委党校、矿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要结合富蕴县实际,制订“万名农牧民党员能力建设工程”的培训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是建设好培训阵地。抓好县、乡(镇)党校、矿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硬件建设,加强村级组织党员活动场地建设,完善设施,增强整体功能。依托现有培训资源,力争到2009年在全县建成“爱国主义教育、先锋实践、发展生产、科技推广、民主管理、农村新风、劳动力转移、矿业技能”八个农牧民党员教育培训基地,落实好大规模培训农村党员干部的任务。

三是组织好师资队伍。按照素质较高、数量适当、结构合理和专兼职结合的要求,从党校教师、矿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乡(镇)科技副职、专家学者中,选拔一批不少于50名的农牧民党员教育培训骨干队伍,确保教育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是落实好培训教材。以中央、自治区和地区编制的党员教材为基础,紧紧围绕我县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要求,坚持通俗易懂、少而精的原则,合理组织教材内容,组织编写一批实用性强的辅助教材。县委电教办每年要译制1-2套以农牧业实用技术为主的哈语电教片。

五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组织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理顺各方关系,制定教育培训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宣传部负责学习培训资料的选定、编制,理论宣讲,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典型宣传工作,抓好14个地区级文明村的创建工作;各级党校、矿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具体承担集中培训农牧民党员的任务;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筹措教育培训经费;农业、畜牧、矿业、科技、教育、林业、旅游等部门分别负责各自业务内的师资队伍建设、培训基地建设以及组织农牧民党员培训。

六是妥善解决培训经费。“万名农牧民党员能力建设工程”所需经费列入县、乡(镇)财政预算。采取县乡(镇)财政出一点、农牧民再就业基金和各类扶贫资金扶持一点、县委留存党费补助一点、乡村集体经济支持一点的办法,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教育培训经费问题。每名农牧民党员人均教育培训经费要达到500800元,且逐年增长。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实施“万名农牧民党员能力建设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党委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累新经验,探索新方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要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组织部牵头,宣传、农业、畜牧、矿业、水利、财政、科技、教育等部门和党校及各类培训机构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抓好组织实施。

要加强对实施“万名农牧民党员能力建设工程”的考核、管理,每年年底统一组织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党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作严重滞后,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大力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调动农牧民党员广泛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学习教育培训氛围,促进“万名农牧民党员能力建设工程”健康有序地开展。

富蕴县推行党员承诺“六诺制”的实施意见

(富党组〔2007)35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及地区《关于推行党员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保证党员承诺制的有效实施,推动承诺制向更高的层次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中推行以“六诺”(党员、党组织申诺,集体议诺,上级审诺,公开示诺,党员、党组织践诺,分层评诺)为内容的党员承诺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推行党员承诺“六诺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为指导,以《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权利为依据,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根本,以“基层组织有力,共产党员有为,人民群众受益”为目标,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新型工业化这个主题,着力解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主要问题和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根据群众的意见作出承诺,并逐步扩大承诺范围,提高承诺标准,通过推行党员承诺“六诺制”,形成目标明确、操作规范、监督严格、奖惩分明的新型管理机制,增强党员的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

二、承诺范围

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三、基本原则

推行党员承诺“六诺”制,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群众的原则。制定承诺事项要以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出发点,确定承诺事项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对经济发展有利、对人民群众有益,防止仅具个人色彩的无效承诺。

(二)坚持尊重党员意愿的原则。承诺事项由党员结合自身实际和特点提出,组织审核确定承诺事项应尊重党员意愿,确定党员承诺事项前要征求党员意见,引导党员承诺力所能及的事。

(三)坚持务求实效的原则。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承诺,一般每年一次,也可就某项工作、某件事情进行一事一承诺。党员承诺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承诺内容应避免空话、套话,做到符合实际、简明具体、易记便行。

(四)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通过将党组织和党员承诺事项向全体党员、群众公开展示,把党员承诺事项置于社会和群众的公开监督之下,时刻提醒党组织和党员兑现诺言。

四、主要内容

党员承诺“六诺制”从组成上分,分为党组织承诺和党员承诺两个方面,从内容上分,党组织承诺分为工作承诺和实事承诺,党员承诺分为岗位承诺和实事承诺两个部分。

(一)党组织工作承诺。各级党组织结合各自的工作和业务实际,认真议定承诺事项。各级党委(党工委)要围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带领干部职工群众建设和谐部门、单位、行业等方面进行承诺;各基层党组织就经济(业务)发展、农民(职工)增收、领导班子(党员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稳定等进行承诺。

(二)党员岗位承诺。党员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学习、工作提出具体目标和实现手段,向党组织和群众承诺改正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并对加强自身建设、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做出承诺。

1、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侧重承诺:坚持公道正派,对歪风邪气敢纠敢管;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正确识人、用人;做好接待和服务群众工作,深入基层调研,结对帮扶困难群众;严格依法行政(执业),坚决杜绝吃拿卡要和失职、渎职行为,树立良好公仆形象;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组织和工作纪律,坚决抵制腐败等方面。

2、在职普通党员侧重承诺:认真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树立市场经济观念,增强竞争意识和发展意识,积极支持、参与内部管理改革;树立主人翁意识,爱岗敬业,争做业务能手和先进工作者;有帮扶能力的党员结对帮扶困难群众和党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遵章守纪、诚信守诺,做遵守职业道德的表率;不搞小圈子,维护大局,珍惜集体荣誉等方面。

3、离退休党员侧重承诺: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种活动,关心支持在职同志工作,主动向党组织提出合理化建议;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乐于服务群众和社会;做好传统教育,对年轻同志做好传帮带;自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

4、社区非在职党员侧重承诺: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党员示范带头作用;参加社区志愿者队伍,为社区居民做好服务工作;带头移风易俗、维护家庭和睦、促进邻里和睦、与不良风气作斗争,维护社区安定;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党员,可以在扶贫帮困、发展社区公益事业等方面做出承诺。

5、农村党员侧重承诺: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要求,发挥党员的示范带动作用;带头遵纪守法、勤劳致富、带头支持两委会工作,积极参与村级公益活动和改革发展建设,破除封建迷信、履行公民道德纲要等方面;村干部中的党员主要在发展党员、维护党组织的凝聚力、协调“两委”关系、确定村级发展思路、廉洁奉公、带领群众致富和共同致富、促进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等方面进行承诺;有经济能力和经营能力的党员,主要在带头创办党员示范基地、党员示范户,带头优化产业结构、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本领,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掌握生产技术的党员,主要在传授农业科技知识、推广新品种、牵头组织农业产业化专业协会等方面做出承诺。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党员,主要在扶贫帮困、发展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作出承诺。致富门路广、经营信息灵的党员可以在提供信息、引进发展项目等方面作出承诺。年龄较大、群众威信高的党员,主要在带头移风易俗、维护家庭和睦、促进邻里和睦、与不良风气作斗争,维护农村稳定等方面作出承诺。

(三)实事承诺。各级党组织及全体党员要向群众承诺办几件力所能及的实事。所承诺的实事必须对单位、村(社区)、企业的“三个文明”建设有益,必须是经过努力可以办到的事情,必须具有明确的内容、标准、程序、时限、责任。

五、具体步骤

(一)党员(党组织)申诺

由党组织引导、党员个人分岗位承诺、实事承诺两个方面申请提出初步承诺事项。党员申诺前,党支部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央《关于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地区《关于推行党员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使每名党员对党员承诺有明确的认识,明白密切联系群众是每名党员应尽的义务,党员承诺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形式。

基层党组织向上一级党委(党工委)申请提出初步承诺事项前要召开党员会、群众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听取党员、干部、群众及业务相关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明确承诺方向,再通过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承诺事项。

(二)集体议诺

党员(党组织)提出初步承诺事项后,基层党组织应召开有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的集体议诺大会,对党员(党组织)申请提出承诺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党员(党组织)对初步承诺的事项进行公开宣读和说明,临时外出党员、流动党员由本人委托支部成员或其他党员在大会上代为宣读。与会人员可与党员本人(党组织负责人)进行双向交流,可通过意见箱等形式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党员(党组织)根据集体议诺的结果对承诺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上级审诺

党员(党组织)把修改后的承诺事项填入《党员(党组织)承诺意向书》,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承诺意向要有可操作性和可考评性,要求填写认真,条目清晰,具体可行,杜绝空话、套话。各党委(党工委)的《党组织承诺意向书》交县委审核;党支部的《党组织承诺意向书》交各党委(党工委)审核;党员的《党员承诺意向书》交所属党支部审核。党员(党组织)审诺阶段支部要召开班子成员会议讨论,按照承诺是否切合党员(党组织)实际,是否切合本单位、村(社区)、企业实际,是否有利于推进工作三项原则,逐一进行审核,对随意应付、搞形式,或不负责任、说大话、乱许愿的,上级党组织要予以纠正。审核通过后,党组织与上级党组织签订承诺书,党员与党支部签订承诺书。《党员(党组织)承诺书》一式三份,其中,党员(党组织)存一份,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存一份,公示一份,科级党员干部《党员承诺书》要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四)公开示诺

党员(党组织)承诺内容和监督电话要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开,让全社会来监督党员承诺事项以及履行承诺、兑现承诺的效果。各级党委承诺可通过党代会、党员代表会议、党员干部大会、党务公开栏、报刊电视、党建网站等渠道和形式公开;各基层党组织和普通党员通过党员大会、党务公开栏、制作承诺牌等形式公开。党组织承诺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事项、责任人、完成时限、落实情况等。党员承诺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事项、完成时限、落实情况等。

(五)党员(党组织)践诺

在实践承诺过程中,党员(党组织)都要针对承诺内容制定具体措施和阶段性目标任务,以实际行动履行承诺,确保承诺落实到位。各级党组织要及时建立“党员承诺”台帐,针对每名党员承诺的具体内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要定期对党员(党组织)承诺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党员(党组织)践诺建议书》,由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对其谈话、打招呼,进行批评教育。党组织和党员兑现承诺的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对没有认真履行承诺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及时整改。要将需要长期坚持的承诺事项纳入党组织日常工作范畴,定期公布和评议。

(六)分层评诺

评诺要与民主评议党员和基层党建工作目标考核结合起来,采取分类分层的方式进行。基层党委对各级党组织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测评;县委组织部对各基层党组织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测评;对科级领导干部党员实行“分管部门、群众代表、班子成员、党委或党组”等四个层次进行评议;对普通党员实行“四评”,即党员互评、群众帮评、领导点评、组织定评,确保民主评诺工作客观公正。评诺时间分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各基层党组织每年11月份召开一次民主评诺会,党员(党组织)都要向上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群众代表逐项说明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并接受质询。对因客观原因难以兑现的承诺,必须解释清楚;对无故不履行承诺的党员(党组织),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各级党组织要制定配套考核办法,对公开承诺落实情况实行严格考评,考评结果公开,并作为评先推优的主要依据。在评诺会上对党员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不满意票超过50%的党员(党组织)要“挂牌”整改,由上级党组织指定12名党员作其整改联系人,帮助其整改。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党员承诺“六诺制”,应在基层党委(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基层党委(党工委)下设推行党员承诺“六诺制”工作领导小组,对所属支部推行党员承诺“六诺制”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负责推行党员承诺“六诺制”日常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的组织领导管理体系,保证所属支部推行“六诺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承诺要切合实际。推行“六诺制”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承诺事项要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不提过高的目标和不切实际的口号,防止过于空泛抽象。通过党员(党组织)践诺,切实为群众办好事、实事,解决党组织和党员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党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党员承诺“六诺制”工作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推行党员“六诺制”要与各级党组织工作实际相结合,形式可以不拘一格,但每个阶段必须按顺序依次完成,以保证整个过程能够充分汲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党员承诺更加贴近群众的需要、党员的需要和工作的需要。

(三)监督与保障

1、推行党员承诺“六诺制”要自觉地置于群众及社会的监督之下,加大宣传力度,对承诺内容、践诺正反典型,及时总结,广泛宣传。

2、各党委(党工委)要切实加强对推行党员承诺“六诺制”工作的监督,设置党员评议箱,接受社会的监督,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保持和维护“六诺制”的严肃性。

3、推行党员承诺“六诺制”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确定的工作内容,完善配套工作制度,健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严格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保障体系;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及岗位技能和相关知识教育,增强党员服务意识和责任感,以确保兑现承诺。

4、推行党员承诺“六诺制”要与基层干部作风建设、民主评议行风、创建文明单位等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富蕴县关于推行民主评议党员双评制“六环操作法”的

实施意见

(富党组〔200734号)

为落实民主评议党员双评制(开展党员民主评议时,既在党内进行评议,又在一定范围内接受群众代表评议),切实提高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质量,根据《阿勒泰地区关于推行民主评议党员“双评制”的意见》要求,特在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中推行双评制“六环操作法”(即学习教育,提高认识环节;对照检查,自我评价环节;掌握方法,开展“双评”环节;组织考察,评定等次环节;总结工作,上报材料环节;调查核实,奖优罚劣环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中央、自治区、地区有关文件为依据,以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目标,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组织和引导广大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各类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扩大民主、吸收党外群众参与,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客观评价每个党员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中体现党员先进性、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激励党员,整顿队伍,纯洁组织,为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树立科学、求实的态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切忌主观臆断,避免感情用事。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空泛过高的要求。评议中既要对照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要防止单纯评功摆好,做到既肯定成绩,又指出问题,还要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双评制“六环操作法”是新形势下探索的群众参与和党内评议有机结合的民主政治形式。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同时广泛联系群众,听取党外群众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辩。要提高评议的透明度,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评议情况和整改措施向社会公布,扩大评议影响,提高评议实效。

坚持平等公正的原则。无论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应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民主评议。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都要自觉维护双评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坚持激励导向的原则。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通过“双评”,评出方向,评出目标,评出积极性,激发党员的进取心。要建立健全评议激励机制,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各级党委要将“双评”结果作为评优、推优的主要依据。

三、方法步骤

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双评制“六环操作法”,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学习教育,提高认识环节。民主评议党员双评制的学习内容以《党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胡锦涛关于“八荣八耻”等重要论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有关文件为基本内容,结合当地、行业实际和评议内容学习有关文件。着重抓好政治理论教育、理想宗旨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学习要注重实效,提倡集中学习、分散自学、主题实践学习相结合。

()对照检查,自我评价环节。自我评价主要是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自觉清理思想,检查言行,肯定成绩,找准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党员自评前,应认真、如实地写好个人总结材料,并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要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根据当前形势和党的任务对党员的要求,根据现阶段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和特点来确定和调整。不同行业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各类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确定和补充具体内容。还应当将党员承诺活动中提出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照检查内容。

()掌握方法,开展“双评”环节。先由党员进行党内自评、互评。再统一发放民主评议表,对党员进行逐个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以普通党员的身份积极参加民主评议,虚心听取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主动对照标准检查自己的思想和言行。

1、民主评议表的发放范围:党员所在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党员所在单位的党外干部职工(单位人数较多的选择有代表性的);群众监督评价员;部分服务对象党员居住地党组织委派的代表。参加评议的群众代表应有一定的数量,以保证群众评议的实效性。

2、民主评议表的发放、填写、回收和统计:民主评议表分党内民主评议表和党外群众评议表两种。民主评议表由支部指定的党员工作人员和群众监督评价员共同负责。民主评议表的回收率不得少于总数的80%。民主评议表汇总时,党员和群众填写的民主评议表要分开统计,统计结果报上一级党委备案。

()组织考察,评定等次环节。召开支部委员会,将各方面对每个党员的评价和反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定等意见,需要核实的情况,再进一步调查核实。然后提交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正式组织意见。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确定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要报上级党委审批。

1、按照不多于支部党员总数15%的比例评出优秀党员。凡党内或党外民主评议优秀率(满意率)不到50%的,不得评为优秀党员。

2、党内民主评议不合格率在20%—35%之间(或群众民主评议不满意率在3050%之间),且经党组织认定的,定为基本合格党员。

3、党内民主评议不合格率超过35(或群众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50),且经党组织认定的,定为不合格党员。

()总结工作,上报材料环节。民主评议结束后,党组织要及时做好工作总结,上报相关材料。评为优秀党员的,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理的,违纪党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其有关材料除存文书档案外,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其他党员的有关评议材料一般不存入本人档案,可以按文书档案保存一段时间后销毁。对工作特别突出,能够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党员,党组织要进一步深入挖掘其典型事迹,广泛进行宣传,推荐上级表彰。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党工委)每年在1215日前将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总结报县委组织部,同时选报13名事迹突出的优秀党员材料。

()调查核实,奖优罚劣环节。

对基层党支部评议、上报的优秀党员、不合格党员,各党(工)委要认真调查核实,撰写调查报告,并进行书面确认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一是推荐表彰优秀党员。经过民主评议,对一致公认表现好的党员,由基层党委以书面形式明确定等并通报表扬。报上级党委表彰的,应从民主评议“优秀”的党员中选择。推荐地委表彰的原则上从上年民主评议为“优秀”、受过本级表彰的党员中选择。

二是处置不合格党员。对那些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不合格党员,坚持思想教育和组织处理并重,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严肃处置。

1、处置不合格党员一般应遵循的程序:

(1)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情况,本人态度等。

(2)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

(3)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

(4)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做出决定。党委一般应在支部上报15天内作出决定、回复。

(5)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2、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式: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普遍进行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使每个党员懂得在新时期如何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要在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处置采取限期改正错误、劝退、除名、同意退党、自行脱党、开除党籍等方式。

(1)对被认定为不合格,本人不愿意改正或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劝其退党。坚持不退的,予以除名。

(2)对被认定为不合格,经教育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错误的办法。限期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多不能超过1年。到期未改的,予以劝退或除名,不再延长时间。

(3)对在预备期内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

(5)对作劝退处置的党员,本人提出退党要求的,可按退党处理。对应受开除党籍处分而提出退党要求的,不能按退党处理,应予以开除党籍。

3、处置不合格党员注意区分几种界限:

(1)注意把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正确决议与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糊涂,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抵触,不认真贯彻执行的人区别开。

(2)注意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

(3)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和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

(4)注意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要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

四、保障措施

()提高思想认识。推行党员民主评议双评制“六环操作法”,是坚持从严治党,落实党员和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监督权的重要基础,是一项政策性较强、工作程序较为严密的工作,是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一条重要措施。因此,各级党组织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行‘双评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总结以往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工作的基础上,对各级党务工作者进行培训,切实掌握开展“双评制”的政策和程序。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负责对下一级党组织推行双评制“六环操作法”进行指导和督促,切实把好评议质量关。各乡镇党委、县直党()委应派人参与所属党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防止搞形式主义或走过场。对工作不力的,要追究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对软弱涣散、问题较多的基层党组织,要先进行整顿,再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注意把握方向,正确处理好实行“双评制”与党组织审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与保护广大党员积极性的关系,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通过民主评议要评出团结,评出干劲,让党员服气、群众满意。

()建立长效机制。党员民主评议“双评制”,要作为实行开门评议,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长期坚持下去。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要结合实际,对开展“双评制”进行探索完善,把这项制度同党员目标管理、“创先争优”活动、整顿基层组织、整顿机关作风等结合起来,使之互为补充,互为依托,融教育、管理、监督、活动于一体,形成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综合效应。

阿勒泰地区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阿地党组通〔2007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根据《党章》及中央、自治区党员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离开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六个月以内,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的党员,以及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并转移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流动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 坚持双向管理的原则。流动党员的管理以流入地党组织教育管理为主,流动党员的考核评议、年报统计等由原所在支部负责。

第六条 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各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台帐,详细记录流出、流入本单位流动党员的去向、离开(到)本单位时间、外出(来)事项、归期、联络方式等,并设立流动党员联系情况登记表,由确定的流动党员联系人填写联系的次数、时间、方式以及流动党员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七条坚持因人制宜的管理原则。各级党组织要根据流动党员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党员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坚持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各基层党组织要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三章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

第九条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1.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5.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十条 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其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但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当地党组织。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出地基层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2005》的编码规则统一进行编号并盖章,由党支部登记发放。党员证明信由基层党委出具证明,到县市委组织部开具,地直各党工委可以直接开具证明信。党员证明信应注明有效期,超出有效期将不再证明其党员身份。

第十二条 流出地党组织可在外出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党组织,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或委托流入地党组织进行管理,条件成熟后移交流入地党组织管理和领导。流出地党组织要每年审核一次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的应及时换发新证。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流动党员由组织关系所在支部班子成员或支部指定的党员分工负责联系。联系人应负责做好流动党员的汇报情况记录,每年向支委会汇报流动党员的联系情况,并对流动党员过组织生活及交纳党费情况作好记录,在召开支部大会时,将联系情况向本支部全体党员通报。

第十四条 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流动的,到转正时由原党组织负责考察,在征求流入地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在流动中发展的预备党员,离开发展其入党的党组织时,党组织应作出鉴定,并将材料寄送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 流入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1、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2、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委托管理流出地党组织建立的流动党员党组织。

3、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5、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和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进行教育管理。各基层党委要对接收流动党员进行备案。

1、流动党员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应当编入就业单位党组织;

2、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以就近编入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其他单位党组织,也可依托商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党组织进行管理;

3、在流动党员较为集中的社区(村)、项目工地、集贸市场等,可专门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第五章 流动党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流动党员流入目的地后,要及时与当地党组织取得联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双重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3.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持党员证明信活动的党员必须由接收党组织出具鉴定材料。《流动党员活动证》填写的内容和接收党组织出具的鉴定材料将作为流动党员年终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十九条 流动党员每年底应回原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并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支部大会同意,并委托其联系人向支部大会报告外出期间思想、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在本地区内流动的党员要带头宣传政策法规,带头做好计划生育,带头支持家乡建设,让流动党员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先进性得到充分体现。阿勒泰地区流向外地的党员,要争当阿勒泰地区的宣传员,树立“我为阿勒泰添光彩”的理念;争当群众致富的信息员,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寄资料等方式向家乡党组织和父老乡亲提供致富信息;争当招商引资联络员,主动担当起家乡招商引资的联络员,成为阿勒泰地区在外招商的桥梁和纽带。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特别是县市党委要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党委组织部门要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定期通报和研究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员登记备案中,要增加“政治面貌”内容。

第二十二条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由基层党委书记负总责,分管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组织(政工)干部做好具体工作,把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列为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形成各级党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地委组织部将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党委和基层党组织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年初要组织力量对流动党员队伍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造册登记,对没有进行此项工作,对流动党员底数不清、去向不明的党委、总支、支部,在年终考核时要进行通报批评,党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总支和支部书记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要在党员服务中心建立流动党员接待站,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流动党员接待站具有以下几项职能:

1、提供政策、信息等咨询服务;

2、帮助联系接收支部,包括流入党员和流出党员的接收支部;

3、提供档案临时代管服务;

4、提供就业、培训和权益保障等生产生活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抓好流动党员管理的新路子,总结好的经验,推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阿勒泰地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富蕴县关于推行《党员证》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富党组〔20082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四个长效机制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增强党员党性观念,提高党员队伍建设整体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地区开展党员证管理试点工作要求,现结合实际,就试行《党员证》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四个长效机制文件精神,建立与新的经济社会特点相适应的党员教育管理方式,加强对党员的科学化管理和有效监督,通过推行《党员证》管理制度,深化党员亮身份活动,进一步加强党员日常管理,提高党员队伍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党员在实现“两个率先”目标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二、具体规定

党员可凭《党员证》证明党员身份,行使党员权利和履行党员义务,参加流入地党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各基层党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党员证》的填写并做好记录,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不接收持有《党员证》的党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一)适用范围

凡是党组织关系在本县范围内的党员,都要按照《党员证》制度实行一证式管理。党员必须持证参加所在地或流入地党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

(二)具体内容

党员证项目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党员证编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设定的编码进行统一编号,实行一人一号。《党员证》的编号由五部分组成,编号规则为:065314+703+基层党委(党工委)代码+(党总支代码+支部代码)+本支部党员数量顺序号(0199)。

党组织或党员组织关系变更后,党员证应及时上缴原组织关系所在的党委(党工委),并在新的组织关系所在地办理新的党员证。党员原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应将转出党员的党员证编号保留,三年内不得使用。

2、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族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入党时间、所属支部及职务等。

3、本县范围内流动、党费缴纳、接受培训、参加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奖惩、党员承诺等情况。

4、入党誓词、党员的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

5、使用说明。

(三)党员证的发放

《党员证》由县委组织部统一制作,在228日前印制完成。227日,由县委组织部就党员证发放事宜进行统一培训,228日,各基层党委(党工委)要对所属支部负责人进行培训。35日前,各党委(党工委)要完成党员证编号、党员照片及基本信息收集工作,并将所需党员证数量报县委组织部,各基层党委(党工委)领取党员证填写基本信息加盖印章后,分发到所属党支部,再由各党支部发放到每名党员手中。

《党员证》的常规发放工作由各党委(党工委)根据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时间或组织关系转入的时间确定。第一批《党员证》发放仪式定于2008229日举行,315日前,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党员证》全部发放到每一名党员手中,党员证发放情况于320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委组织部。

(四)党员证的管理

《党员证》仅限党员本人使用,党员应严肃对待,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抵押或转借他人,不得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党员证》如有遗失或损坏,必须报告所在党支部,由党支部调查核实后,向党委(党工委)申请补发。组织关系转出县外或已故的党员,应及时将党员证交回支部。脱党、退党、开除党籍的人员,由其所在支部将其《党员证》收回上交党委(党工委)登记,并剪角注销,其编号不再使用。流出县外党员,应在外出前,将党员证交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保管。年审时,由党支部根据《流动党员活动证》内容对该党员证进行审核。

《党员证》使用期限为三年,逾期应及时更换。使用《党员证》后,党员缴纳党费情况由支部在《党员证》中进行记载,原则上不再向党员个人开具党费收据,原《党费证》不再使用。同时,党支部在《党费收缴情况登记表》上做好登记。

(五)党员证的审核

《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每年11日至225日对每名党员的《党员证》进行年度审验。主要对《党员证》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对所属支部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党员证》年审不合格的党员不得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不得提拔使用、不得享受党内互助金、贫困党员慰问帮扶等有关优惠政策,并责令相关党组织或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属党员本人责任的,党组织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以批评教育为主,要求其限期改正。对于批评教育无效的党员,党组织按照党章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县委组织部将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党员证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党组织负责人,根据《富蕴县党建督促检查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员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把《党员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件大事抓实、抓细、抓好,把推行《党员证》管理制度的成效作为年度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基层党委(党工委)要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推行《党员证》管理制度的前期摸底、骨干培训和工本发放工作,确保《党员证》相关内容填写规范,全县每名党员人手一本《党员证》。党支部应及时填写党员证内容,县委组织部将不定期对党员证填写、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三)加强指导,及时总结。各基层党委(党工委)要加强对所属党支部推行《党员证》管理制度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落实好《党员证》年审制度。认真总结在推行《党员证》管理制度中的成功经验和作法,切实解决《党员证》发放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使该项工作能够在推行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富蕴县党员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是党员政治身份公开的证明。《党员证》封面为大红色,封面上方印有烫金党徽和发证机关“中共富蕴县委员会组织部印制”字样。

第二条  《党员证》须经各乡镇、县直各党委(党工委)统一编号,党员基本信息填写完整,贴有党员本人照片(2寸),加盖本党委(党工委)印章后方可有效。

第三条  《党员证》的功能及内容

1、证明党员身份。在《党员证》党员基本情况一栏中记录党员证的编号,党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作时间、入党时间、所属支部及职务、家庭住址等,党员证的编号由基层党委(党工委)负责填写,党员的基本信息由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和支部负责填写。

2、记录党员在本县内流动情况。本县范围内的党员凭《党员证》在县内流动时,无须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就近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活动,流入地党支部负责做好党员县内流动情况、缴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等有关内容的填写。

3、记录党员缴纳党费情况。党费实行一月一缴制,按照新调整党费标准,党员缴纳党费情况由支部在《党员证》党员缴纳党费情况栏上进行记载,原则上不再向党员个人开具党费收据,原《党费证》不再使用。同时,党支部在《党费收缴情况登记表》上做好登记,基层党委(党工委)负责季度督查。

4、记录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党员在所在地或流入地参加组织生活的时间、地点、内容,由所在地或流入地党支部负责填写,组织生活的内容主要包括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报告和文件,政治理论学习,听取党员思想汇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检查党员执行党章情况等。

5、记录党员参加培训情况。凡是乡(镇)及乡(镇)以上的党内培训,所在支部可根据培训内容进行如实填写。

6、记录党员奖惩情况。凡是受乡(镇)或乡(镇)级以上党内表彰或受党内处分的党员情况,由支部负责填写,党委(党工委)负责督查。

7、记录民主评议党员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束后,由所在支部根据评议结果进行如实填写。

8、记录党员履行承诺情况。承诺事项分岗位承诺和实事承诺,由党支部审核把关后党员个人进行填写,履诺情况、承诺评价由党支部负责填写,评价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由各基层党委(党工委)负责督查。

9、作为党员提拔使用、争先评优和组织处置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党员证》的编号。《党员证》编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设定的编码进行统一编号,实行一人一号。《党员证》的编号由五部分组成,编号规则为:065314+703+基层党委(党工委)代码+(党总支代码+支部代码)+本支部党员数量顺序号(0199)。其中党员流水序号由各党委(党工委)按照《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的排列顺序编排。例一:库额尔齐斯镇党委代码为301,其所属的赛尔江东路社区党总支代码为302,赛尔江东路社区党总支所属的第一支部的代码为301,党员×××在《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赛尔江东路社区党总支第一支部的编排为第一位,其个人编号为06531470330130230101;例二:杜热乡党委的代码为206,其所属的杜热村党支部的代码为204,党员×××在《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杜热村党支部的编排为第一位,其个人编号为06531470320620401;例三:企业工委代码为107,其所属的金山矿业有限公司党委代码为502,金山矿业有限公司党委所属的金山矿冶机关党支部代码为501,党员×××在《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金山矿冶机关党支部的编排为第一位,其个人编号为06531470310750250101。党员证编号一经确定,各党委(党工委)和所属支部应及时建档备案,实行一人一号。

党组织或党员组织关系变更后,党员证应及时上缴原组织关系所在的党委(党工委),并在新的组织关系所在地办理新的党员证,重新编号。党员原组织关系所在的党委(党工委),应将转出党员的党员证编号保留,三年内不得使用。

第五条  《党员证》的发放。《党员证》由县委组织部统一制作,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到县委组织部领取党员证,统一编号,填写基本信息加盖印章后,分发到所属党支部,再由各党支部发放到每名党员手中。

《党员证》的常规发放工作由各党委(党工委)根据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时间或组织关系转入的时间确定。对每年新发展和组织关系转入的党员应及时办理党员证。

第六条  《党员证》的管理。《党员证》实行专人专用,党员应严肃对待,妥善保管,不能涂改、抵押或转借他人,不能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党员证如有遗失或损坏,必须报告所在党支部,由党支部调查核实后,向党委(党工委)申请补发。组织关系转出、亡故的党员,由所在党委(党工委)统一销号备案。脱党、退党、开除党籍的人员,由其所在支部将其《党员证》及时收回上交党委(党工委)登记,并剪角注销,其编号不再使用。

第七条  《党员证》的使用。凡是党组织关系在本县范围内的党员,都要按照《党员证》制度实行一证式管理。党员必须持证参加所在地或流入地党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党员参加组织活动、缴纳党费、党员流动情况等事项,各支部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以备上级组织核查。《党员证》从20083月开始使用,使用期限为三年,逾期更换新证。

第八条  《党员证》的年审。《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党员所在党支部每年11日至225日对每名党员的《党员证》进行年度审验。主要对《党员证》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字样。流出县外党员,应在外出前,将党员证交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保管,年审时,由党支部根据《流动党员活动证》内容对该党员证进行审核。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对所属支部审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  《党员证》审核结果的运用。《党员证》年审不合格或不主动参加年度注册的党员,不得评为优秀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不得提拔使用,不得享受党内互助金、贫困党员慰问帮扶等有关优惠政策,并责令相关党组织或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属党员本人责任的,党组织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以批评教育为主,要求其限期改正。对于批评教育无效的党员,党组织按照党章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年审时发现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县委组织部将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党员证》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党组织负责人,根据《富蕴县党建督促检查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083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富蕴县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编  相关文件

富蕴县2006年-2010年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划

(富基组建〔2006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新时期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夯实我县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组织基础,根据阿地基组建〔200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富蕴县2006年-2010年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的要求,以提高基层组织执政能力为主线,以新一轮“三级联创”活动为载体,以改进工作方法、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工作格局、强化工作落实为关键,以解决基层组织、基层党员干部有能力做成事、有实力干成事、有章法理好事、有阵地办好事问题为重点,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富蕴的需要,不断形成以村级党的建设为重点的农村大党建和以社区党的建设为核心的城市大党建格局,为我县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总体目标。党的基层组织执政能力建设明显改进,基层组织、党员干部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党的先进性建设明显加强,使基层组织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使基层党员干部真正成为政策的明白人、发展的带头人、群众的贴心人;形成党的组织龙头活、配套组织作用强、自治组织功能全、合作组织效能好的组织网络,农村、社区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党的工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乡村、镇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和阵地建设取得新突破,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基层组织服务、宣传、教育、组织群众的能力明显增强,为“稳疆兴疆、富民固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三)基本原则。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要紧紧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实现县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各项奋斗目标来加强,根据促进发展的要求来部署,切实做到贴近群众致富奔小康的需要来推进,紧扣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来深化。二是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在面上把农牧区和社区党的建设作为重点进行突破,在点上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村和社区阵地建设、提高基层干部素质、提高农村社区组织化程度、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作为重点进行突破,促使各个领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相互依托、上下联动、点面结合、整体推进。三是立足实际,推动创新。积极应对党执政面临的各种考验,加大改革力度,改进工作方法,探索工作机制,不断推出富有成效的基层组织建设创新成果。四是狠抓落实,夯实基础。坚决纠正和克服基层组织建设“档案化”倾向,建立健全工作落实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工作不扎实、不切实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断改进和加强农牧区基层组织建设

(四)以群众满意为标准,进一步深化“五个好”乡村党组织、群众满意的“四个好”乡镇站所创建活动。以突出重点、贴近实际、促进工作、便于操作为标准,进一步修改完善开展“五个好”乡村党组织、群众满意“四个好”乡镇站所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和考核验收标准。在农牧区深入开展“加快经济发展赢民心、推进民主管理顺民心、发挥党员作用聚民心、维护农村稳定安民心、多办实事好事暖民心”五个得民心活动,下大力气解决农牧民增收致富难、使用科技难、掌握信息难、聚居生活难、看病就诊难、子女上学难、外出行路难、卫生饮水难、文化生活难、长者养老难等“十大难”问题,促进协调发展。在乡(镇)机关、站所深入开展“支农、兴农、富农”服务活动,成立各种形式的“三农”服务组,给农牧民提供全方位的生产生活服务。大力推进站所改革,实行条管站所双重管理制度,推行站所长竞争上岗制度和公开选拔制度,解决服务缺位问题。

(五)着力加强乡村领导班子建设,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一是建设运转高效、结构合理、群众满意的领导班子。制定和实施富蕴县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工作规范,明确党政领导班子的组织原则、职责分工、决策程序、议事规则、自身建设和监督处分等方面的要求,明晰党委、政府的职责区别,强化党委的民主决策职能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和完善乡镇党委委员会议、党委和政府联席会议、民主生活会、重大事项民主决策、重大事务听证会、党务和政务公开等制度,形成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和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切实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二是选好配强党政“一把手”,不断调整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要以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换届为契机,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不断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优秀干部配备到乡村班子中。2010年,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45岁以下的干部为主体,年龄在35岁以下的干部分别有2名,年龄在30岁以下的干部分别有1名,30岁左右的党政正职占到一定比例;班子成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习农牧业专业的占到一定比例;分别有1名妇女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以40岁左右为主体,35岁以下的不少于2名,30岁以下的至少要有1名;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到8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到30%左右。村“两委”班子交叉任职、支部书记“一肩挑”达到85%以上。三是改进工作方法,赢得群众的认可和拥护。改进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村工作制度,了解民意、排解民忧、集中民智,注重搞好服务,反对包办代替。推进村级民主建设,按照健全村民自治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机制,全面推行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制度、村“两委”班子联系会议制度,理顺村“两委”班子关系,确立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积极推行民主“议政日”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多方听取群众意见。完善乡镇党政班子和村“两委”班子年度考核制度,改进考核方法,坚持抽签选点查实效,进村入户听实情。四是加强乡村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每个乡(镇)34名、每个村3名的比例,分别建立乡、村后备干部库,加强定向培养。建立农村待业大中专毕业生和青年农牧民档案,有计划地把他们作为村干部后备人选,重点培养。

(六)大力加强乡村干部和乡土人才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好农牧区有人才干成事的问题。一是坚持一线出干部的用人导向,把乡村工作经历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条件,引导优秀中青年干部到乡村建功立业。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人员,应在乡村试用一年,经受基层工作锻炼;基层干部人才短缺、来源不足的地方,组织县直部门干部定期轮岗到乡(镇)工作。2010年,乡镇干部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所占比例由50.2%提高到75%2635岁的所占比例由47.9%提高到58%。二是认真组织实施乡村干部素质工程,建立分级培训网络,把乡村干部纳入培训规划。乡(镇)机关、站所干部,村“两委”委员,村级配套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合作组织负责人主要在乡(镇)党校培训,每2年轮训一遍,时间分别不少于10;乡(镇)站所长、村“两委”副职主要在县委党校培训,每3年轮训一遍;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由县委统一安排,在地委党校培训,每5年轮训一遍。制定扶持政策,采取财政划拨一些、留存党费挤出一些、转移支付安排一些、干部个人负担一些的办法,建立村干部学历教育基金,积极支持村干部接受学历教育。三是加强对乡村干部的管理,严格执行乡(镇)党员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站所长和村“两委”正职年度审计,诫勉罢免、请销假、廉洁自律等制度,依靠制度约束,确保乡村干部保持良好作风、树立良好形象。四是建立村干部激励机制,激发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全面推行村干部报酬由基本报酬、绩效报酬和奖励报酬组成,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奖励报酬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的村干部结构报酬制度,确保村级干部基本报酬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并采取按月打卡的方式按时足额发放。在确保基本报酬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要坚持把工资待遇与村干部的业绩相挂钩的做法,根据履行岗位职责和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通过年终考核兑现其绩效报酬和奖励报酬,保证村干部的工资待遇明显提高;在全县普遍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解除村干部的后顾之忧;做好从优秀村干部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工作,注重从政治上坚强、工作上出色、群众中有威信、年富力强、有较高文化、有发展潜力的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以此形成良好导向,激发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五是认真组织实施农牧民素质工程,培养一批乡土人才和新型农牧民。县委党校、农广校要牵头组建科技之冬、科技之夏讲师团,坚持到乡到村巡回举办培训班,培训乡村干部和农牧民。充分依托农牧区学校建设和村级组织阵地建设,加快村级远程教育站点建设步伐,2008年村级远程教育覆盖面达到85%2010年实现全面普及的目标,使村级远程教育站点成为党的政策的宣传阵地、先进文化的传播平台、市场信息的集散中心、培养新型农牧民的业余学校。

(七)以党组织建设为龙头,不断提高农牧民聚居和农牧区组织化程度。把党的组织建设的着力点向党小组、配套组织,农牧民自治组织、合作组织拓展,以乡带村,以村带组,以党带群,形成“乡村组联动,党群团共建”的组织建设新格局。进一步调整优化农村党组织设置,加大行政村区域规划和整合力度,加快村村合并、村民聚居步伐。健全党组织网络,在党员人数超过40人的村建立党总支,把支部建到自然村或生产小组,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2010年,县村村合并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乡(镇)行政村设置数比2006年减少20%。要着眼于促进农村产业化发展,高度重视提高农村组织化工作,把发展农村各类合作组织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涉农单位服务农村的重要任务来抓,加强引导、强化支持。村级党组织要结合开展党员设岗定责活动,组织党员领办农牧民股份合作社等经济合作组织,领建劳务输出协会等经济服务组织,筹建共济互助协会等村民自治配套组织,形成以党组织为核心、以配套组织为补充、以党员为纽带、以村民合作组织为脉络的村级组织网络。乡(镇)党委、政府要根据本地的经济产业结构和“十一五”期间的发展任务,加强乡镇、行政村之间,产业、行业之间同类农牧民合作组织的联系和联合,加强人才、政策和资金扶持,积极开发服务项目,确保组织运行规范化、服务经常化、发展产业化。2010年,县农村组织化取得重大突破,基本建立起覆盖各个乡村、涉及各个产业、惠及每个农牧民的组织网络。

(八)加快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步伐,建立党管农村事务新机制。要改进和完善党在农村的领导方式,坚持用民主的方法、法制的方法、经济的方法、科学的方法管理农村事务。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修改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确保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项制度由群众参与制定和实施。要认真执行重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和“一事一议”制度,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障村民的民主决策权力不受侵害。结合村级组织网络化建设,采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办法,建立健全村务管理、财务监督、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村民自治组织,提高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水平。加强基层党内民主政治建设,积极探索乡(镇)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党代表作用的有效途径,结合乡(镇)党委换届,建立党代表工作小组,试点推行党代表提案、巡视等制度,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规范村级党组织换届工作,全面推行村党组织换届“两推一选”制度,坚决纠正长期不换届或换届不选举的错误做法。

(九)加快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步伐,切实增强基层组织服务群众的能力。把发展乡村集体经济纳入政府经济工作规划,加大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力度,挖掘发展潜力,搞活经营模式,拓宽增收渠道,实现乡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到2010年,每个行政村年集体收入均达到5万元以上,半数以上的村集体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所有乡(镇)年集体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半数以上的乡(镇)年集体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有2个以上年集体收入上百万元的示范乡和5个以上年集体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示范村。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保管和集体收入使用管理制度,把集体收入主要使用在集体经济的滚动发展和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上。进一步完善乡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从严防范和打击私分、蚕食、侵吞集体资产的不法行为,避免工作出现倒退。以促进滚动发展、规范管理、合理使用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乡村集体经济的考核工作,避免工作中重发展、轻管理、乱使用问题的出现。

(十)切实加强村级阵地建设,夯实基层组织工作的物质基础。认真实施乡(镇)三项设施建设和文化中心建设工程,切实改善基层干部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高度重视村级阵地建设,摸清底数,制定规划,严格按照《富蕴县2006年—2008年村级组织阵地建设规划》的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加强项目建设拉动,加大财政投入推动,组织包村单位扶持带动,市场化运作牵动,乡村组织自筹促动等办法,力争用3年时间彻底解决村级组织办公无场所、村民活动无场地的问题。2010年,每个村都要拥有自主产权、美观实用、宽敞明亮、功能齐全、配套设施完善的阵地,并做到活动经常化、作用更大化、管理规范化,使其真正成为党和政府在农村基层的形象标志,教育党员干部、传播致富信息和先进文化的牢固阵地,服务各族群众的有效平台。

三、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区,积极构建以社区党建为核心的城镇大党建格局

(十一)实施共建联创工程,积极构建城镇大党建格局。一是深化社区帮扶共建活动,将工作重点由帮扶向共建方向转移,通过社区与驻社区单位之间开展新一轮共建联创活动,推进社区党建、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建、人民团体党建、学校党建、企业党建融合发展,构建起以城镇党委为核心、以社区党组织为基础、以驻社区单位党组织为依托、以全体党员为主体的城镇大党建格局。完善辖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党的活动管理办法,通过社区与驻社区单位签订共建联创责任书的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共建联创关系,使共建联创由临时措施变为长效机制,形成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工作互动、互惠双赢的城镇大党建工作格局。二是健全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为城镇大党建工作提供坚强的制度和组织保障。强化县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协调和指导城镇大党建工作中的作用,并在原有社区党建联席会的基础上,通过分别成立城镇开展党的建设共建联创活动指导委员会和社区开展党的建设共建联创活动联席会议,分别由县委和城镇党委联系领导任会长,组建专门办公室,配套完善工作章程等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城镇党建工作的领导。三是明确城镇、社区的工作职责和责任范围,对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任务实行准入制度和有偿服务制度,紧密结合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解决社区组织责、权、利不统一的问题,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十二)实施核心工程,增强社区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一是要深入开展党建工作示范城镇、示范社区评选活动,制定长期规划,明确年度目标,细化工作内容和推进时间表,认真组织实施。2010年,力争建成1个自治区级党建工作示范社区,1个地区级党建工作示范城镇、6个地区级党建工作示范社区。把开展“双示范”活动与创建“六个好”城镇、社区党组织活动结合起来,统一安排,同步落实、同步考核。二是明确城镇社区党组织职责,通过党政机关往下派、面向社会公开选、竞争上岗择优聘等多种方式,配强城镇、社区党组织书记。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一肩挑”。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适当提高待遇。三是把社区阵地建设纳入城镇总体建设规划和县财政预算,多方筹措资金,力争用3年时间使每个社区全部拥有自主产权阵地,平均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十三)实施凝聚力工程,加强社区工作者力量。牢固树立大党建观念,坚持三支队伍一齐抓。一是加强城镇干部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继续采取选、派、聘、挂、招等方式,调整充实社区工作者队伍,改善结构,提高素质,增强力量。未落实35名事业编制的社区居委会要全部落实。要把城镇干部和社区工作者纳入干部培训总体规划,城镇干部和社区工作者由县委党校培训,每年轮训一遍;城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由县委统一组织培训,每2年轮训一遍。2010年,城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达到90%以上;社区工作者全部达到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80%以上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聘用社区工作者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体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二是充分发挥社区党员队伍的骨干作用。加强对社区党员的管理教育,积极探索加强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管理的有效途径。在社区党组织管理的党员中深入开展“立足岗位做奉献,我为党旗添光彩”活动,全面推行社区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引导他们发挥特长,为创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出力献策。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登记,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接受社区党组织的管理,组织他们在居住社区参加一支队伍、认领一个岗位、管理一片小区、服务一方居民、每月当一天义工,当好社区居民的政策宣传员、法律援助员、文体活动组织员、医疗服务员、治安巡逻员、社区美化保护员、帮教辅导员、低收入户帮扶员、就业信息中介员、邻里纠纷调解员。三是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志愿者协会,制定组织章程和各项工作制度,积极开发服务项目,使社区志愿服务深入人心,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

(十四)实施网络工程,扩大党在城镇工作的覆盖面。一是适应社区工作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优化社区党组织设置。符合条件的社区,有党员50人以上的要建立党总支,把党支部和党小组建到居民楼院、商务楼寓、集贸市场。城镇党委要切实负起领导“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责任,已建立党组织的,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不断提高其党建工作水平;应建未建党组织的必须尽快建立;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将其党员编入社区党支部,加强教育管理。二是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配套组织,加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各类自治组织建设,探索建立社区民主选举机制,完善社区民主决策机制、民主监督机制和民主管理机制,逐步提高社区居民自治水平。

(十五)实施群众满意工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区。一是将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每个社区居委会每年不低于10000元,并根据县经济发展情况,按照每年8%10%的速度递增。按辖区人均0.51元的标准,每年从县财政中给社区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社区服务。要大力发展城镇、社区集体经济,积极开发转化社区优势资源,兴办集体经济实体,不断增加集体收入,增强社区组织的造血机能和办事能力。2010年,每个社区集体经济收入均达到5万元以上,其中50%的社区集体经济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二是要把服务群众作为社区工作的中心任务,以社区居民为中心,建立社区组织和辖区单位良性互动的三维服务机制,不断拓展服务领域,面向居民做好便民利民服务,面向辖区单位做好社会化服务,面向生活困难群众做好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无业人员、下岗职工做好就业、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实体产业化的要求,整合社区闲散资源,建设各种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社区服务网络。三是要把社区党建和社区精神文明创建结合起来,积极创建“文明社区”、“安宁社区”、“健康社区”、“知识社区”、“爱心社区”、“诚信社区”“绿色社区”、“文艺社区”八大主题社区,培育蕴含丰富、各具特色的社区文化,塑造社区文明形象。

四、围绕建设人民满意机关,增强机关党的建设活力

(十六)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的建设基础性工作。赋予县直机关工委组织开展基层满意单位创建活动的职责。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统一组织换届,选举产生党组织领导班子,纠正地方党委越级任免党支部书记的错误做法。加强机关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坚持每两年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务工作者进行一次普遍轮训。

(十七)深入开展基层满意“五个好”县直部门活动,不断增强党政机关的整体效能。着眼于提高党政机关工作效率和事业单位服务质量,积极开展创建基层满意“五个好”县直部门活动。成立开展基层满意“五个好”县直部门创建活动办公室,设在县直机关工委,在县委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提出创建意见、制定创建规划、组织实施、督促落实、考核验收、提出命名方案等工作。积极开展开门评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活动,每年由机关工委牵头,结合干部年终考核,对涉农单位、权力集中部门和条管单位服务基层情况进行评议。在部门单位中大力推行为基层承诺服务制度,每年坚持为基层办几件实事、好事。将结对帮扶、共建联创活动制度化、经常化,每个县直部门单位都要有固定的结对帮扶村或共建联创社区,坚持经常开展互利互惠活动,每年为帮扶村或共建联创社区办理23件实事。在执法、执纪部门和窗口服务单位中,大力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改进工作作风。依法规范从政行为,加快机关、事业单位职能转变,建设行为规范、运行协调、公开透明的服务型机关。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科学合理、规范高效、严密完善的审批管理、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大力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等制度,不断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率。2010年,建成10个地区级基层满意的县直部门。

五、积极探索,加大力度,规范企业、学校党建工作

(十八)以非公制经济组织党建为重点,加强企业党建工作。经贸委党委要认真履行指导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责,紧紧围绕促进企业发展的目标,深入开展“四有四好”企业党组织和国有企业“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调整优化改制企业党组织设置,撤消关闭破产企业党组织,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消除党的工作空白点。扩大企业党建工作的覆盖面,2010年,企业党组织覆盖面达到100%,党员在50名以上的企业全部建立党总支,3人以上的建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成立联合党支部。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建设,支持党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多渠道参与或影响企业的重大问题决策,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文化。要把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与协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建立支部加协会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商联的作用,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和区域协会,改进运营机制,强化服务功能,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之间的联合,构建纵向延伸到底、横向覆盖到边的产业化协会服务网络,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在企业职工党员中开展争当“推进改革的先锋,攻坚克难的先锋”活动,引导他们通过比谁的技能最强、比谁的业绩最大,争当生产经营标兵、争做讲奉献顾大局的模范。2010年,力争建成自治区级“四好”国有企业领导班子1个,建成地区级“四有四好”企业党组织3个。

(十九)以党员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积极创建“五个好”学校党组织。教育局党委要认真制定创建规划和标准,深入开展“五个好”学校党组织创建活动,充分借鉴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坚持在教职工党员中广泛开展“守住阵地、抵制渗透、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主题实践活动,提高“五个好”学校党组织创建水平。城镇学校要组织教职工党员到社区报到登记,参加“社区党旗红”主题实践活动,在服务社区组织、服务居民中树立先进性形象。建立社区学生志愿者队伍,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志愿者活动,使社区成为学生的素质教育课堂。农牧区学校要充分发挥教师党员的知识优势,认领所在村党员责任岗,深入开展“心在农村,情系农民,服务三农”活动,在服务农牧业发展、服务农牧民群众中树立先进性形象。2010年,力争创建自治区级“五个好”学校党组织1个,地区级“五个好”学校党组织5个。 

六、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全面改进和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认真总结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建立党员队伍建设工作长效机制。建立正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三个文明”建设联系点、副科级以下在职党员责任区和联系户、无职党员责任岗,为每名党员履行义务搭建有效平台。二是建立党员分类教育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推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双重管理制度、无职党员属地分类管理和设岗定责管理制度、双重月访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制度,坚持每月定期开展党员理论学习日、民主议事日、先锋实践日活动,把思想教育和实践行动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党员的先进性观念。三是建立党员权利保障长效机制。建立党员监督员、基层党委党代表常任制试点等制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四是建立党员考评激励长效机制。制定我县各类党员保持先进性的标准,对党员进行量化考核。五是建立组织发展长效机制。健全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票决制、公示制、责任追究制、督查员制度和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障机制。改进和加强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六是建立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长效机制。认真总结开展“为党旗增辉”系列主题实践活动的经验,将有效的临时措施经常化,把典型的成功做法制度化。2010年,党员队伍后备力量进一步加强,新发展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申请入党人员之间的比例为148;党员结构进一步优化,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3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49%,女性占33%,农牧渔民占30%

七、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长抓不懈机制

(二十一)以“三级联创”活动统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坚持“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围绕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在重点抓好乡村、社区创建活动的同时,把创建覆盖面扩大到县直部门、乡(镇)站所、企业、学校,使“三级联创”活动成为新时期党的建设工作的总抓手。扩大创建外延、丰富创建内涵,把“三级联创”活动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创建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规划、狠抓落实,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2010年,力争建成为自治区级、地区级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五个好”乡镇党委创建率达到70%以上,“五个好”村党组织创建率达到50%以上。

(二十二)建立工作落实保障机制,形成常抓不懈、常抓常新的工作机制。一是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实行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制度,明确组织部门协调各方的职责,量化各项创建活动牵头单位各管一块的任务,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明确各级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继续推行县四套班子包乡、县处级领导抓点、县直部门帮村(社区)制度,切实加强对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二是实行奖优罚劣制度,增强创建积极性。深入开展争优竞先活动,对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评比,同时每年评出一个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村和社区组织阵地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城镇社区党的建设先进乡(镇)。对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乡(镇)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缓慢或出现工作倒退、成效不明显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三是实行评比、创建准入制度,增强创建公正性。对未完成县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乡村集体经济发展指标、村和社区组织阵地建设指标的;发生恶性涉农案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在“三级联创”综合评比过程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在乡(镇)的,取消乡(镇)当年的评优资格、三年的申报资格。四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创建严肃性。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的主要职责,在定期督查和年度考核中发现工作失职、失察、失误导致创建工作停滞不前或出现倒退现象的、对上级安排和要求不重视、不落实的,对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相关单位三年的申报资格。五是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增强创建实效性。各乡(镇)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落实进度表,县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一次督查,肯定成绩,指出不足,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六是实行抽签选点考核制度,保证创建工作的真实性。综合评比考核验收采取排查法进行,按照随机选点抽查,查阅档案、会计账目,走访群众,与干部谈心,民意测评,听取汇报等程序进行考核。

中共富蕴县委员会关于乡镇党委

和县直党委(党工委、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

实施意见

(富党发〔20071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结合我县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努力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党建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实现全县各项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基层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逐级明确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整合各方面力量,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

2、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基层党建工作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去谋划,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党建各项工作。

3、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从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实际出发,找准基层党建工作着力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全面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

4、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工作领域、改进工作方法,使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三、工作职责

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乡镇党委领导本乡镇的基层党建工作;县直各党(工)委领导本系统及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县直各党组指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党建工作由县直机关工委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指导。县直学校党建工作由县教育局党委领导,乡(镇)学校党建工作由乡镇党委领导。企业党组织党建工作由经贸委党委领导。县直各党委(党组)党建工作由县直机关工委负责指导。

乡镇党委、县直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是本乡镇、本部门(单位)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乡镇、本部门(单位)基层党建工作负总责;分管党建工作的乡镇副书记、组织委员及县直党委(党工委、党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基层党建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

(一)乡镇党委主要职责

乡镇党委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责任主体,在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职责的同时,着力抓好乡镇、村和基层站所党组织建设。

1、制定并落实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县委的中心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乡镇党建工作年度计划,理清思路,明确责任,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和措施,并抓好落实。

2、抓好村“两委”班子建设。以选准书记、配好班子为重点,推进村党组织“五个好”建设;坚持经常排查和整顿后进村党组织,确保及时转化;培养树立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3、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加强基层干部作风建设,引导和监督党员、干部自觉践行先进性要求,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改善党员队伍结构。

4、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挥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强对村务工作特别是村级财务和其他重大事项的监管,指导监督村干部科学、民主、依法治村,廉洁自律。切实解决影响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村稳定,推动和谐发展。

5、落实基层党建常抓不懈工作机制。健全乡镇党委党建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党建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党委成员分工负责,确保党建工作责任落实到位。重视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善于把好的做法和经验转化为工作制度。

6、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健全和落实中心组学习、组织生活、教育培训等制度,增强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特别是提高统筹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创建“五个好”乡镇党委。

(二)县直党(工)委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县委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高度重视思想建设。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干部的政治教育及培训工作。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3、不断强化作风建设。县直机关要坚持求真务实、高效廉洁的工作作风,增强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意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及法制教育。组织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尤其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坚持党内监督、领导干部学廉、述廉、考廉、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科级以上干部收入申报制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4、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党员教育和管理的长效机制,教育党员干部职工做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维护机关形象的模范。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不断强化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按照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三)县直党组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在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的同时,重视和支持机关党组织抓好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了解和掌握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重视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中的协助、监督作用。讨论决定重要工作事项、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关系全局性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

3、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把机关党的工作作为党组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党组工作议程,通盘考虑、统筹安排。重视并支持机关党组织认真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加强党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指导本部门的基层党组织做好党的建设工作。

四、工作目标

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党工委、党组)要紧紧围绕不同类型的党组织创建要求,抓好基层党建工作。

农村党建工作:农村基层党组织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投身于新农村建设。通过实施“万名农牧民党员能力建设工程”、“万名农村劳动力转移工程”和开展党建示范村创建活动,推动农村党建“三级联创”活动取得明显成效。每个乡镇“五个好”村党组织达到50%以上,每个乡镇都要有村创建为地区党建示范单位。

社区党建工作:社区党组织要以构建城镇社区大党建工作格局为目标,调动广大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推动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创建工作。通过实施共驻共建和“八进社区”活动,使创建“五个好”社区党组织活动取得新的成效。每个镇“五个好”社区党组织达到90%以上,每个镇都要有社区创建为地区党建示范单位。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积极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深化企业改革,保持企业稳定。要按照“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党建工建整体推进”的要求,扩大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规模。通过开展“双培双带”(把企业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能手和业务骨干,把生产经营能手和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党员带头做好本职工作,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带领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创一流工作业绩)活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同时,积极创建地区党建示范单位。

“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坚持围绕“两新”组织生产经营和发展开展党建工作。按照“拓宽覆盖面,扩大影响力,增强实效性,推进规范化”的思路,积极开展“把技术骨干(业务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技术骨干(业务能手)”活动,探索将社区、机关、学校、企业、“两新”组织进行有效整合,依托社区、工业园区和行业商会、协会,建立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区域性党建工作模式。确定“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联系单位,派驻工作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向“两新”组织选派党建联络员,结合生产经营和企业特点,指导“两新”组织开展党员示范岗活动,提升“两新”组织党建水平,不断增强党组织工作活力。同时,积极创建地区党建示范单位。

机关党建工作:党政机关党组织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开展创建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廉洁型、高效型的“五型”机关活动,县直党委(党工委、党组)创建基层满意的“五个好”县直部门要达到30%以上,并积极创建地区党建示范单位。

学校党建工作:学校党组织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执教。培养锻炼一支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业务能力强的教师队伍。“双语”教学水平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增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校各族师生团结友爱,互学互助,共同进步,崇尚先进文化。通过开展“双培双带”(把党员培养成教育教学骨干,把教育教学骨干培养成党员;党员带头做好本职工作,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带领广大党员和教职工创一流工作业绩)活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县直学校“五个好”党组织要达到100%,乡(镇)学校“五个好”党组织要达到80%以上。积极开展创建地区党建示范单位。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党工委、党组)要牢固树立“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观念,不断强化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意识,把基层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党工委、党组)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基层党建工作格局。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党工委)党建工作领导机构要建立基层党建工作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例会,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分析问题,安排部署工作,抓好督促落实。县委每年召开一次乡镇党委书记、县直各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专项述职会,听取抓基层党建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工作汇报,保证基层党建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党工委)每季度召开一次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听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汇报,检查工作任务完成进度,研究解决推进基层党建工作的具体问题。乡镇党委要切实加强党建工作队伍建设,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对工作人员加强理论和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党建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深入调查研究。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党工委、党组)要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实际,每年至少确定一个重点课题,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成功经验,发现不足和问题,提出切合实际、富于创新的新办法、新措施。县直各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要在调查研究中主动适应发展变化的客观形势,自觉超前谋划,不断完善、深化抓基层党建的工作思路、措施,乡镇党委书记要通过调查研究,在落实县委工作部署中探索新方法、新途径。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党工委、党组)主抓党建工作的班子成员,每年都要在富蕴党建网、地区以上党报党刊上发表一定数量、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党建工作调研文章。

(三)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党工委、党组)班子成员要结合各自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乡镇班子成员每人每年至少联系一个村或社区,县直各党委(党工委、党组)班子成员每人每年至少联系一个下属单位党组织,把党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上级党委部署的工作带到联系点上去研究去落实,并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做到联系一个点,抓好一条线,促进一大片。每个党员领导干部平均每月至少要到联系点工作一次,了解情况,沟通信息。每半年参加一次基层党组织生活会,给基层党员上一堂党课或作一次形势报告。

(四)开展“争先竞优”和农牧民党员能力建设“五星级”评比活动。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党工委、党组)要结合实际,根据富党办〔200698号《转发县委组织部<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十佳”系列争先竞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总结评比活动。结合“万名农牧民党员能力建设工程”的开展,按照富党办〔20077号《富蕴县农村(社区)党员能力建设“五星级”评比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在农牧民党员中扎实开展“五星级”评比活动。

(五)搞好舆论宣传。要把宣传党的先进性及先进性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通过办好新闻媒体各类专栏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党的光辉历史和新形势下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浓厚氛围。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党工委、党组)每年都要有一定数量的好经验、好做法或优秀党员事迹在地区以上主流媒体刊发。

(六)强化督促检查。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党工委、党组)要采取督导、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注重检查党员经常性教育、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流动党员管理等基层党建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县委组织部根据富党发〔20078号《富蕴县党建工作督促检查制度》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考核与责任追究

乡镇和县直党委(党工委、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业务工作考核一并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考核评价坚持自查述职、上级检查、群众评议相结合,全面考核履行职责和工作目标、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考核评价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乡镇和县直党委(党工委、党组)每年第一季度向县委专题报告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党委(党工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把履行抓基层党建责任制工作情况作为工作述职的重要内容。

乡镇和县直党委(党工委、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一)对抓基层党建工作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

(二)对抓基层党建工作不力,没有达到目标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三)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乡镇和县直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作为”:

()所属党组织班子瘫痪三个月以上的;

()党政班子及所属党组织班子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辖区及下属单位党组织有三个月以上不开展组织生活的;

()任用干部或发展党员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

()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

()党费收缴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在基层组织建设专项述职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以下档次的;

(八)其它因工作不到位而导致较大不良后果的。

对“不作为”的责任人,县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或降免职等处理。

富蕴县党委(党工委、党组)履行抓基层

党建职责述职评议办法(试行)

(富党办〔200825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党工委、党组)定期述职和报告抓基层党建工作机制,形成党委(党工委、党组)高度重视、班子成员共同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浓厚氛围,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建立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及《地区党委(党组)履行抓基层党建职责述职评议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述职评议

第二条 建立完善党委(党工委、党组)向县委专题述职抓基层党建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专题述职抓基层党建工作会议,组织乡(镇)党委和部分县直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向县委作抓基层党建工作专题述职。

第三条 述职准备。()准备述职报告。党委(党工委、党组)围绕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职责这一主线,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在县委召开专题述职会议10日前,呈送县委联系领导审阅。县委联系领导就述职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填写《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职责述职点评表》(附件1)。()准备述职发言材料。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就个人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职责情况准备述职发言材料。

第四条 召开述职会议。参会人员范围:县委常委,各乡(镇)党委书记、组织委员,县直各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县委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 述职。述职会议上,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分别就个人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发言,每人5-10分钟时间,各乡(镇)党委组织委员可以作补充发言。

第六条 评议。县委领导分别对所联系乡(镇)、分管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述职情况进行点评。县委主要领导对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述职情况进行总体评价,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要求。

第七条 测评。发放《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职责述职测评表》(附件2),对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测评。测评范围:参加会议的县委常委、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各乡(镇)党委组织委员、县委基层办副主任。

第八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发放、回收《述职点评表》和《述职测评表》,梳理汇总县委领导点评情况和民主测评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相关党委(党工委、党组)

三、报告工作

第九条 建立县委常委会向县委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年底或年初,县委召开扩大会议时,一并召开县委抓基层党建工作报告会,县委书记代表县委常委会向全委会作抓基层党建工作专题报告,接受全委会审议。参会范围:县委(扩大)会议全体与会人员。

第十条 在县委召开的抓基层党建工作报告会上,发放《县委班子及班子成员抓基层党建工作审议表》(附件3),与会人员对县委班子及班子成员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审议,填写《审议表》。邀请地委组织部领导参加县委抓基层党建工作报告会。

四、经常性考核

第十一条 加强对党委(党工委、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经常性考核。重点内容:

(一)党委(党工委、党组)对基层党建工作重视情况,召开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基层党建工作及解决具体问题情况;

(二)党委(党工委、党组)成员分工抓基层党建工作及对基层党建工作了解情况;

(三)党委(党工委、党组)成员到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调研情况;

(四)党委(党工委、党组)听取基层党组织抓党建工作汇报情况;

(五)上级党委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经常性考核工作由县委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年摸底调研、督查工作不少于4次,印证党委(党工委、党组)班子特别是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县委班子成员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县委班子成员所联系的乡(镇)分别作为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要把了解掌握乡(镇)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联系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职责述职评议结果及经常性考核情况与党委(党工委、党组)班子和班子成员考核、奖惩、推优相挂钩。

第十五条 党委(党工委、党组)班子或班子成员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职责不到位、测评得“差”票数超过20%的,取消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属班子整体问题的,取消班子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对基层党建工作不重视、存在严重问题、测评中得“差”票数超过30%的,党委(党工委、党组)书记由县委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其他班子成员由县委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七条 对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职责较好的党委(党工委、党组)班子或班子成员,优先向上级党委推荐表彰。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富蕴县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富蕴县实施“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和七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地委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努力构建和谐富蕴,根据地区《关于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富蕴县实施“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工作方案。

一、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的意义

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保持先进性,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着力点。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指示精神,加强机关党的先进性建设,服务基层、服务“三农”、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干部作风,密切党和群众之间关系的有效途径;是“干部经常受教育,群众长期得实惠”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党对农村和企业工作的领导,巩固基层政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效措施;是县委为推动地区经济社会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构建和谐富蕴作出的重大决策。组织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对于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保持社会稳定,推动农村各项工作和企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的内容

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富蕴县“十一五”规划和县委十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协助农村基层组织理清发展思路,提高农牧业产出效益,持续增加农牧民收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协助企业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出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协助抓好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具体工作内容:

1、协助抓好经济发展。协助乡镇、村落实好年度农村经济发展目标任务,抓好春耕生产和农产品销售;协助争取项目,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业,增加农牧民收入,发展优质高效畜牧业;协助抓好“万名农村劳动力转移工程”,增加农牧民收入;培育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培育农村经纪人、致富带头人等。协助企业处理好与地方的关系,加强与地方的沟通联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企业发展。

2、协助抓好“万名农牧民党员能力建设工程”的实施。结合“万名农牧民党员能力建设工程”的实施,协助乡镇党委重点抓好农牧民党员的教育培训,发展壮大党员队伍,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开展宣讲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宣讲活动,大力宣传党的农村各项方针政策、民族宗教政策。宣传党委、政府关于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要求和重要举措,增强农牧民增收致富奔小康的信心,把农牧民引导到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轨道上来。

4、开展调研活动。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县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落实,定期开展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常开展与群众谈心活动,听民声、察民情,及时反映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

5、办实事解难题。围绕改革稳定发展等各方面,积极为基层组织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协助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6、督促指导工作。对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要求在基层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促进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三、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的措施

()分层选派干部。县直机关单位和乡镇站所都要参与“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全县每年选派154名干部,其中从县直、驻县单位选派53名,从乡镇机关站所选派101名。乡镇选派的干部原则上以包村干部为主,并统一纳入地、县(市)驻乡镇工作组管理。要坚持把富蕴县实施“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与部门包村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县直单位、企业包村帮扶工作保持不变,在此基础上,承担包村帮扶任务的单位选派驻村干部,按照《富蕴县实施“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下派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统一管理,并将名单与320日前报县委组织部。

()建立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工作例会制度。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成立工作组,每个工作组都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下派干部工作和思想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建立全程实录制度。县委将统一印制富蕴县“千名干部下基层”工作手册,由下派干部所在乡镇或企业负责,全程记录每名下派干部工作具体开展情况,记录内容作为考核下派干部的重要依据。三是建立民情日记制度。下派干部要坚持记民情日记。要经常走访群众,主动与基层干部群众沟通交流,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县委成立富蕴县实施“千名干部下基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总体负责富蕴县“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与考核,负责下派干部的管理,研究部署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下派干部完成下基层工作任务。县直机关、单位下派干部统一接受所在乡镇、企业的领导,以乡镇和企业为单位分别组成工作组,驻乡镇或企业协助开展工作。工作组组长分别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工作组的工作重点在村级和企业,驻乡镇工作组要根据实际需要,定期驻村开展工作。各单位、各乡镇、相关企业要积极为下派干部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关心关注下派干部的家庭,使下派干部安心在基层工作。

()精心组织实施。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要把参与富蕴县实施“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作为机关干部了解农村和企业,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三农”工作的一次机遇,积极选派优秀干部下基层协助工作。选派的干部政治素质要过硬,工作责任心要强,具有一定综合协调能力,是单位骨干人员。每个县直单位要确定至少1名干部,报富蕴县实施“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把关筛选,确定具体名单,成立若干个下派干部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派驻到乡镇和企业工作。324日召开富蕴县实施“千名干部下基层”工作动员会议。326日,选派的干部要全部进驻到乡镇和企业。各乡镇也要尽快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实施“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工作方案,选派干部下基层协助工作,并做好与县委下派干部的衔接和搭配,组织成立工作组。

()严格检查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委、各乡镇分级负责下基层干部的选派和管理考核工作。要建立督查通报制度,采取明查暗访、专项督查等方式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要制定下派干部管理办法,把在基层工作情况与下派干部的考核管理结合起来。坚持用下基层工作效果检验、评价干部,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干部,及时表扬和表彰,并作为提拔重用的依据。对下派干部在基层工作表现不好,所在乡镇或企业不满意的,退回原单位。各单位要积极协助乡镇和企业管好用好下派干部。各单位参与“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纳入年度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年底一并考核。

五、几点要求

一是下派干部要严格按照《富蕴县实施“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下派干部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开展工作,每名下派干部驻乡镇工作时间每月不少于25个工作日。坚持实行工作期制,一个工作期为1年时间,下派干部至少要完成1个工作期,中途不经允许不得撤回。

二是要建立民情日记制度,下派干部要坚持每天记民情日记,详细记录个人工作情况及所在乡镇和企业发展中的大事要事。要经常走访群众,主动与农牧民群众、企业职工沟通交流,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要建立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在乡镇和企业设立考勤登记簿,记录下派干部考勤情况。下派干部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写出书面申请。请假5天以内由乡镇或企业批准,10天以内由县委组织部批准;10天以上由地区“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领导小组批准;请假期满要及时销假。对无故脱岗的干部除取消脱岗期间生活补贴以外,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在全县范围进行通报或给予纪律处分。

富蕴县实施“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

下派干部管理办法(暂行)

为切实加强对富蕴县实施“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下派干部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根据《富蕴县实施“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暂行)。

一、组织领导

1、实行属地管理。县直部门、乡镇站所下派干部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统一编成工作组,驻乡镇或企业工作。驻乡镇或企业工作期间接受所在乡镇和企业的领导,派出单位不得另行安排工作任务。各乡镇和企业要积极为下派干部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县直单位下派干部可列席所在乡镇和企业重大会议。下派干部要积极服从所在乡镇和企业的领导。

二、工作生活安排

2、实行派出单位负责制。县直各单位要明确1名领导班子成员作为“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联络员,加强与下派干部所在乡镇和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协助管理好下派干部。为认真落实下派干部的各项待遇,解决下派干部工作生活上的困难,县直单位下派干部生活补贴、交通费和通讯费补贴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根据下派到乡镇的干部人数,每人每年按5000元的标准拨付到乡镇,由乡镇按照每人每天12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发放按照驻乡镇和企业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每人每年发放交通费300元;每人每月补贴通讯费30元;每人每月报销一次往返车费。乡镇下派干部的生活补贴、交通费和通讯费补贴由个人自理。乡镇或企业安排下派干部出差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所在乡镇或企业承担。

3、实行费用自理制。县直单位下派干部在乡镇食堂或农牧民家就餐,按照每天不低于12元的标准缴纳生活费,在企业就餐,按照企业标准缴纳生活费,不得增加基层负担。乡镇、企业一般不得收取下派干部住宿费。下派干部驻村工作的,所在乡镇、村和派出单位要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特别是要解决好食宿问题。

4、实行工作期制。富蕴县实施“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要长期坚持,按期推进。一个工作期为1年时间,工作期满,由县委“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召回下派干部,重新选派新一批干部下基层工作。每名下派干部至少要完成1个工作期。下派干部要坚持驻乡镇和企业工作,选派到乡镇的干部工作重点是村级,要根据实际需要,定期驻村开展工作。

三、工作制度

5、建立工作例会制度。驻乡镇工作组坚持每周召开1次工作例会,听取成员工作和思想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每月与县委基层办沟通1次情况,遇到特殊情况和紧急事项,随时报告。县委基层办每季度要向地委基层办汇报1次工作进展情况。

6、建立全程实录制度。县委统一印制富蕴县实施“千名干部下基层”工作手册,由下派干部所在乡镇或企业负责,每星期整理汇总1次,全程记录每名下派干部工作具体开展情况,记录内容作为考核下派干部的重要依据。下派干部每月在乡镇或企业工作不得少于25个工作日。

7、建立民情日记制度。下派干部要坚持每天记民情日记,详细记录个人工作情况及所在乡镇和企业发展中的大事要事。要经常走访群众,主动与基层干部群众沟通交流,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

8、建立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在乡镇和企业设立考勤登记簿,记录下派干部考勤情况。下派干部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写出书面申请。请假5天以内由乡镇或企业批准,10天以内由县委组织部批准;10天以上由地区“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请假期满要及时销假。对无故脱岗的干部取消脱岗期间生活补贴。

四、检查考核

9、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县委实施“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明查暗访和定期督查等方式,检查下派干部在基层工作情况和在岗在位情况。对不服从安排,工作消极应付,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无故脱岗10天以上的干部,给予通报批评。受通报达到2次的干部,予以召回,按待岗处理,当年干部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10、建立激励机制。坚持把选派干部下基层工作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途径,采取多种方式跟踪考察。对扎根基层、埋头苦干,做出突出业绩的下派干部,当年干部考核确定为优秀,优先提拔使用或提高职级待遇。下派干部驻乡镇和企业工作时间计算为下基层锻炼时间,并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1、建立双向管理制度。下派干部驻乡镇或企业工作期间,以属地管理为主,派出单位协助管理,跟踪考察,了解掌握下派干部在基层工作情况。下派干部年度考核具体由派出单位负责,乡镇和企业在征求村党支部和企业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每名下派干部作出书面鉴定,经县委组织部门审核后,反馈给派出单位,作为对下派干部考核定等的主要依据。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中共富蕴县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关于广泛开展“六进乡村”主题实践活动的

实施意见

(阿地先组办发〔20062号)

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党的先进性的具体行动,是加强党员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载体,是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并形成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为牢固树立党员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辐射带动群众,从而达到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目的,地区决定在全区广泛开展“六进乡村”主题实践活动。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主题,牢牢把握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条主线,立足于“党员受教育、群众得实惠”这个目标,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建功立业,促进基层组织建设,推动“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一是千方百计增加农牧民收入。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充分挖掘农村增收潜力,拓宽增收渠道,保证农牧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是努力形成文明健康的新农村风貌。大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牧民。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文化体育事业,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和社会保障体系。

三是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大对农村道路、安全饮水、农村能源、改厨改厕等设施的投入,完善广播、通讯、电讯、电力等配套设施建设,使农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

四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民主法制。发展和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的理念深入人心,切实保障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村规民约,破除陈规陋习。

三、活动内容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主题,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促进科技、文化、卫生、法治、民主、爱心等六个方面的工作进一步深入农村,在“六进乡村”活动中充分体现党的先进性。

(一)开展科技进乡村活动。一是宣传科学精神、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要重视宣传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帮助和引导群众划清唯物论与唯心论、无神论与有神论的界限,增强农民识别和抵制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及各种伪科学的能力,努力在农村形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风尚。二是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要把开展科普培训活动与深化“双培双带”工程相结合,结合农村党员、群众的特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缺什么教什么的原则,在科技上做文章,在培训上下功夫。培训要有针对性,避免培训工作一窝蜂和盲目性。各县市要因地制宜,结合乡村实际,在牧民中开展养殖技术培训,在农区开展常规及特色种植技术培训,针对旅游景区附近和景区内的农牧民开展餐饮、服务等方面的培训。要充分利用“科技之冬”活动,丰富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延伸培训对象,扩大培训渠道,切实抓好农牧民实用科技技术的教育,全面增强农牧民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提高脱贫致富的本领。

(二)开展文化进乡村活动。各县市要探索在农村开展文化活动的有效机制,重视发挥文化的社会教育功能,加大群众文化工作力度,用健康有益和丰富多彩的精神生活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为加快小康建设、构建和谐新农村提供思想保证。一是图书进乡村。采取党员干部捐赠、帮扶单位提供或筹措资金购买等多种方式,筹集一批思想上健康、内容上丰富、应用上实用的图书,充实到乡村文化站(室)。二是文艺进乡村。各县市文体部门要通过组织文艺演出下乡、乡村组建文艺宣传队等方式,丰富农牧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用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推动农村先进性教育。三是全民健身运动进乡村。乡村要广泛开展农村全民健身活动,抓住重大节庆、民俗节日、乡村集会的有利时机,多形式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努力形成季度有比赛、月月有活动、周周有节目的新农村文化建设格局。四是电影进乡村。各县市要选择一批质量上乘、思想健康,具有教育意义的影片,统一配送到农牧村放映,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三)开展卫生进乡村活动。一是做好居民医疗保健。要通过组织专家赴农牧区巡诊、定期开展医疗咨询、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农牧民提供治疗、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等服务,解决农牧区就医难问题,提高农民自我保健和科学养生能力。组织医疗卫生志愿者队伍,定期入村巡诊及宣传医疗卫生知识,与长期患病的农村贫困户结成帮扶对子,定时送医送药上门。进一步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启动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有效解决乡村困难群众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的难题。二是搞好环境卫生整治。切实做好乡村建设规划,整顿私搭乱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要按照建宽敞干净道路、评卫生整洁农家、树讲究卫生样板、创文明和谐农村的目标,大力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活动,重点对“乱堆、乱倒、乱放”的农村不卫生现象进行整治,建立有安排、有检查、有奖罚的卫生整治运行机制,兴起有规模、大声势、见效果的卫生整治活动新高潮。要探索建立农村环境卫生定期集中整治机制,制定工作计划,以乡村道路、农家院落、公共场所为重点,动员广大党员从我做起先干一步,引导群众开展经常性、大规模的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形成人人讲卫生、户户来监督的氛围。发挥农村党员的监督作用,建立农村党员环境卫生监督岗,对环境卫生进行定期检查评比,彻底改变脏乱差状况,改善农牧民生活环境。

(四)开展法治进乡村活动。一是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成立义务普法小组,深入农村以举办法制培训班、讲座、印发宣传单等方式为农牧民提供快捷、方便的法律服务,着重加强与农牧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使农牧民掌握基本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和观念。二是加强《信访条例》的宣传。倡导依法信访,加强人民调解,帮助农村协调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完善《党员领导干部下访、接访、约访》等制度,照章理事,及时消除不利于稳定的因素,营造安宁新农村氛围。各县处级以上干部要定期到自己联系的乡村进行下访,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各乡镇主要领导要随时下访和开门接访,把矛盾解决的萌芽状态。三是加强司法援助工作,维护农牧民特别是农村妇女儿童及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四是要进一步抓好农村社会治安。以打击传播邪教、偷盗、赌博、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维护安宁乡村”活动,进一步提高治安防范水平,强化严打整治态势,努力净化农村风气,为农牧民营造安宁稳定的生活环境。五是加强农牧民群众的道德教育。在依法管理的同时,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农牧民道德素质。要开展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的创建文明村、文明户活动,开展以“诚实守信”为主题的信用村、信用户创建活动,要在创建活动中充分体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内容,明确具体标准,制定落实措施,力求取得实效。

(五)开展民主进乡村活动。一是落实民主监督。组织专门人力,坚持定期开展“村务质询日”活动,村“两委”班子对村级事务中的人、财、物的变化,涉农涉牧价格及收费类别、项目、标准、范围、依据和收费单位一律要向群众公开,不仅公开办理结果,还要公开办事依据、原因和程序。村里所有开支注明用途后交村民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由理财小组盖章后方可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决定均为无效。二是落实民主决策。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土地的承包经营和调整、集体资产的处置、公益事业资金筹集方案和建设规划等,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议事规则,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决策。三是落实民主管理。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修订村规民约,逐步建立农牧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机制,教育引导农牧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六)开展爱心进乡村活动。一是围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继续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并将所捐款物切实用到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上。二是在认真总结“一加一”结对帮扶贫困户制度、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帮扶成果,扩大帮扶范围,组织党员干部与农村贫困户“攀亲结对”扶贫帮困,落实帮扶责任,进一步增进党员干部对农村贫困户的感情,以困难群众的增收和解困为己任,在扶贫济困中树立良好形象。县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与农村特困户结对帮扶。三是教育引导先富型党员、“双强”型村干部、标兵型致富带头人参与扶贫活动,采取扶贫与扶志相结合、帮物资与传技术相结合、引项目与促致富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增强贫困农牧民的自我造血功能,提升党员先锋队伍的致富影响力。四是节日期间,各级党组织要普遍开展慰问活动,把工作做的更具体一些、更实在一些,真心实意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要对此项高度重视,主管领导要召集活动涉及单位进行动员和部署,确定每一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主题实践活动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活动内容、评价标准。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主题实践活动的意义、内容、方式和要求。要及时总结和宣传活动开展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注重培养典型,注重发现活动中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调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多办让群众看得见、感受深的好事、实事,努力营造上级带着下级干、党员带着群众干的良好氛围。

(三)深入细致,注重实效。要把“六进乡村”主题实践活动作为加快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统筹安排。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组织党员从农牧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使活动的主题更加鲜明、内容更加充实、成效更加明显。乡村党员要在“六进乡村”主题实践活动中充分发挥宣传带动作用,引导和组织群众参与活动。

(四)统一行动,及时总结。把每个月的第二周定为全地区的“六进乡村主题实践活动周”,保证每月集中开展一次以“六进乡村”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每次活动开展都要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确保主题实践活动开展扎实有效。各县市都要探索建立服务“三农”工作的长效机制,把“六进乡村”活动中产生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

富蕴县城镇社区共驻共建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动富蕴县城镇社区组织与社区驻区单位共驻共建活动扎实开展,构建城镇社区大党建工作格局,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镇现代化建设,特制定富蕴县城镇社区共驻共建管理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自治区街道社区党建工作座谈会和《阿勒泰地区城市(城镇)社区共驻共建管理暂行办法》(阿地党发〔200645号)精神,紧紧围绕县域改革、发展、稳定和城镇社区建设实际,以密切与群众的联系为核心,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构建城镇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为关键,以创建“六个好”城镇社区党组织为总抓手,以驻社区单位创建活动为补充,努力提高城镇社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丰富驻社区单位党建工作内涵,巩固扩大党在城市工作覆盖面,为建设和谐的城镇社区,促进城镇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多层次、多领域开展共驻共建活动。

2、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组织调整为补充的原则,合理安排调配共驻共建活动的驻区单位,发挥最佳共建效益。

3、坚持同步推进,配套联动的原则,增强驻区单位的“区域性党建”意识,社区党建与驻区单位党建同步、联动,互为融合,互为补充。

4、坚持“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在委托社区承办相关事项的同时,给予社区相应职权,拨付必要的专项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减轻社区组织负担。

三、运行机制

在县委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建立和完善以“三会”为架构的共驻共建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共驻共建活动。

1、成立富蕴县社区大党建指导委员会,作为共驻共建活动的组织实施机构,由县委分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县直机关工委、经贸委党委、教育局党委、政法委、民政局、建设局等部门一把手任成员。县直其他党委作为库额尔齐斯镇社区大党建指导委员会成员。县社区大党建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

2、城镇成立社区党建协调委员会,作为社区共驻共建活动组织实施机构,由镇党委书记任委员会主任,设23名副主任,成员由辖区单位协商确定。

3、社区成立党建联席会,作为社区共驻共建活动具体组织实施机构,社区党组织书记任联席会主任,设23名副主任,成员为辖区单位分管领导。

建立在“三会”组织机构统一管理下的共驻共建工作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三会”组织机构分别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等共驻共建中遇到的问题,商讨解决办法,安排部署新的工作任务。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2、建立城镇社区党组织与驻区单位党组织“双向承诺、双向服务、双向评议、双向反馈、双向监督”制度,通过共驻共建活动的开展,达到相互促进,互惠双赢的目的。社区驻区单位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和文明单位,评选优秀党员和先进个人,以及发展党员、选拔任用干部,都要征求所在城镇社区党组织的意见。城镇社区党组织评先评优也要征求驻区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3、建立共驻共建联络员制度。县、城镇、社区分别设立1名共驻共建联络员,具体负责共驻共建活动的协调联络;建立共驻共建工作台帐、大事记,详细记录驻区单位及在职党员干部职工开展共驻共建活动情况;定期走访社区居民,了解掌握群众对共驻共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三会”组织机构或相关单位反馈情况,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协调沟通机制。

实行共驻共建活动分期制。自2006起,确定三年为一个共驻共建期,三年一轮。每三年对社区共驻共建活动进行一次总结表彰,根据城镇社区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安排部署新的共驻共建内容,并启动下一轮工作。依此类推,长期坚持。

四、共建内容

开展共驻共建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社区党建共建联创。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级联创”活动为载体,把创建“六个好”城镇社区党组织与创建基层满意“五个好”部门、群众满意“四个好”乡(镇)站所结合起来,明确共驻共建活动是驻社区单位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开展与城镇社区党组织“结对”共建活动,丰富驻区单位党建工作内容,提升驻区单位党建工作水平。

2、社区服务共做共享。认真落实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党员“亮形象,树新风”系列主题实践活动,采取佩带党员标识、党员户挂牌、设立党员形象栏等多种形式亮出党员身份。组织在职党员干部进百家门、解百家难、暖百家心,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社会;与社区组织协商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解决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成立各类社区驻区单位在职党员参加的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义诊、义务劳动、治安巡逻等服务活动。在城镇建立党员服务中心,在社区建立党员服务站,开通服务热线,提高服务层次,共同建设和谐社区。

3、社区基础设施共建同享。树立“驻在社区、服务社区、同享资源、共建社区”的意识,充分发掘驻区单位资源优势,做到为社区作贡献,与社区同发展。社区驻区单位的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服务设施和场所,要最大限度向社区居民开放。要自觉将业务工作融入社区服务,发挥社区各类组织的整体功能,突出服务特色,提升资源共享水平,实现共同发展。

4、社区文化共建共享。城镇社区及驻区单位等各类组织都要树立建设大社区文化的理念,整合县各民族的传统文化资源,挖掘具有地方特色的社区文化。充分发挥城镇社区的组织优势和驻区单位的资源优势,大力开展“文明社区、平安社区、知识社区、爱心社区、健康社区、文艺社区、诚信社区、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形成“一居一特”的社区文化。教育引导社区各类组织和社区居民融入社区,展示自我,实现自我,增强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形成“社区为我,我为社区”的良好氛围,促进富蕴县城镇精神文明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五、保障措施

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由县社区大党建指导委员会定期对共驻共建活动进行督查,了解掌握共驻共建活动开展情况及驻区单位表现情况,并将督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开展共驻共建活动成效明显的单位进行表扬;对共驻共建意识差,态度消极,甚至存有抵触情绪的单位给予批评。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通报,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进行督查通报。

建立共驻共建“星光榜”评选制度。以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为载体,设立共驻共建活动星光榜,以5星为最高荣誉。县社区指导委员会根据当年社区驻区单位开展共驻共建活动情况,对驻区单位评星定级,每年在县广播电视台、富蕴政府网公布。

实行共驻共建结果与单位考核评优挂钩制。各城镇社区驻区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共驻共建活动。对于无故多次不参加共驻共建组织机构召集的各项会议、重要活动、重点工作,年度受通报批评达到2次的单位,取消单位和党政“一把手”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六、其它

本办法由中共富蕴县委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开展创建基层党建示范单位活动的意见

(阿地基组建〔20065号)

为突出重点,树立典型,培育一批基层党组织的样板,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更好的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为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地委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地区开展创建基层党建示范单位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结合地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创建活动指导思想

创建活动是指通过规范化建设,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建设基层党的建设标志性工程。创建活动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党的建设的总方针、总部署、总要求,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在农村、街道社区、机关、企业、学校、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单位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党组织,进行规范化建设。通过培育和树立一批硬件完善、软件规范、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基层党组织,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形成抓两头带中间的工作格局,实现基层党建工作的整体推进,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创建活动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工作。开展创建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根本依据,推动创建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根本动力,检验创建工作要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成效为根本标准。要把创建活动放到落实中心工作的大局中去认识和把握,找准党建工作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和结合点,增强服务大局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走出一条党建工作与经济工作、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步加强、同步发展的新路子。通过创建活动促进改革和发展,用改革发展的实际成效和群众得到的实惠来检验创建活动的效果。

()坚持求真务实、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开展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紧密联系实际来研究和制定创建工作规划,要有可行的方案、得力的措施、扎实的工作、实实在在的效果,不搞形式主义,真正以创建活动的实际成果来推动基层党的建设,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水平。要坚持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积极探索新方法,赋予新内涵,实现新突破;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带动面上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特色。要立足于不同地方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不同层次的示范单位提出不同的目标要求,采取不同的工作措施,注意突出典型特色和实际效果。创建党组织应是地、县(市)已命名的“五个好”乡镇、村、街道、社区、学校党组织,或“四有四好”企业党组织,或基层满意的地直(县市)部门,或基层满意的乡镇站所,或近两年内获地区及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党组织。创建活动要在原有党建工作基础上有新的突破,新的提高,新的效果。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要树立精品意识,推荐、培育和考评示范单位都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培育的示范点,必须具备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和示范性,能反映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代表本地基层党建工作先进水平。整个创建工作必须从严要求,规范有序。每项工作、每个环节都必须坚持高标准,坚持数量服从质量,不能降格以求。示范单位应做到创建工作日常化、日常工作具体化、具体工作规范化,成为全地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的样板。

三、创建基本条件

各县(市)委和地直各党()委都应树立一批基层党建的典型,建立不同类型的示范单位。

创建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领导班子模范地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朝气蓬勃,奋发有为,廉洁自律,富有凝聚力、战斗力。党组织负责人熟悉党务工作,抓党建工作责任心强。

()党员队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干部队伍素质优良,作风过硬,能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各群团组织健全,作用发挥好。

() 工作思路清晰,措施有力, 党的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成效显著,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工作业绩突出,改革创新力度大,辐射功能强。

()制度完备,工作规范,有一套科学的运行机制,党、群、团组织开展工作有人员、场所、经费保障。

()党组织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党群、干群关系密切,群众反映好。

各种不同类型的示范单位应根据这五项基本条件,分别达到具体的示范标准。创建党建工作示范村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济持续发展,农牧民人均收入不低于上年全地区平均水平。集体经济实力较强,年收益在5万元以上。村集体没有负债,集体经济积累不低于10万元。

2、社会政治稳定,民族团结,近三年来未发生过非法宗教活动和暴力恐怖案件。

3、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成绩突出,村民自治发展良好,村务管理民主。

4、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关系协调,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党员致富和带富能力强。

5、建设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村级组织办公和群众活动场所,阵地氛围浓,使用管理规范,作用发挥突出。

四、创建工作主要措施

(一)加强班子建设,锤炼一支战斗力和凝聚力强、奋发有为的党组织班子。进一步抓好党组织班子理论学习,坚持和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每学习一次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认真开好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能认真高效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负责人民主意识强,善于集中班子成员的智慧,能够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班子成员讲党性、讲团结,互相支持,工作协调;领导班子决策效率和工作效率高,整体功能得到有效发挥。领导班子顾全大局,坚持把单位的改革发展放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谋划、去推进。

(二)加强队伍建设,造就一支党性意识强、服务水平高的党员队伍。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原则,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积极探索党员设岗定责的新举措,党员党性强,作风正,能发挥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抓好党员和群众的理论学习,深入开展“学理论、学业务、学法律、学历史、学科技”活动。创新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机制,激励党员务实奉献,提高党员综合素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教育培训经常,党员监督管理有效。重视党务干部的选拔、培训,有一支业务熟悉、务实敬业的党务干部队伍。

(三)加强机制建设,建立一套适合本地本单位协调快速发展的工作机制。党组织议事、决策和工作等各项制度完善,有一套好的党建工作制度并能切实落实,如“学习制度”、“党员谈心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思想政治工作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廉洁自律制度”、“组织发展制度”、“党费收交制度”等均能成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言行准则。党内监督的有关制度健全,党支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负责人监督的职责和措施落实较好,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党员负责人过双重组织生活。有标准较高的党、群、团活动阵地,有完整的档案资料和规范的办事程序。

(四)加强业务建设,形成一个抓党建、促经济、促业务的良好工作格局。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发展战略目标明确。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年度工作目标完成好,工作业绩突出,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成效显著。

(五)加强环境建设,形成一个良好的党建工作氛围。单位硬件条件好,注重规划,外部面貌整洁、美观、大方。党员干部作风好,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高,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党组织得到群众拥护。

五、创建活动实施步骤

创建活动要稳步推进,分步实施,按照以下步骤有序进行。

()拟定创建方案。各县市委和地直各党()委要有长远创建规划,每年要拟定具体的创建目标和任务,拟定具体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并根据创建规划和年度目标细化分解创建任务。拟开展创建活动的各党组织制定的具体创建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党委审批。创建党组织实施方案和上一级党委批文一并于51日前报地委基层办、地委组织部组织科备案。

( )开展创建自查。各创建党组织要根据创建实施方案,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各个方面开展创建工作。创建党组织要分析自身在党建工作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并认真加以改进,要将创建责任明确到人,创建任务分解到所辖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

()申报创建报告。各创建单位通过自查自评,写出工作总结,向所属上级党委进行申报。经上级党委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01日前向地委基层办和地委组织部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报告、典型材料、自评自查报告、推荐表;创建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五个好”等党组织命名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组织创建验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查看、走访座谈、组织党员群众进行测评等方式进行考核。各个创建单位要建立档案,全面记录创建情况,创建工作方案、工作措施、督查指导、考核评定等应有据可查。

()创建命名表彰。地委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拟命名的党组织名单,经公示后,正式确定示范单位名单,在地区组织工作会议上进行命名。对乡镇(村、街道、社区、机关、企业、学校)分别命名为“阿勒泰地区乡镇(村、街道、社区、机关、企业、学校)党建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纳入地区基层组织建设“三级联创”,作为地区基层组织建设综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赋予一定的分值,一并总结评比表彰。

 六、创建活动组织领导和管理

开展创建活动,是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基层党建工作整体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和凝聚广大人民群众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意义重大。各县(市)委和地直有关党委要高度重视,在地委的统一领导下,抓好创建活动,务求取得实效。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要在地委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把开展创建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认真部署,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县(市)委和地直各党(工)委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并在经费上给予适当支持;各创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创建工作作为考核党组织负责人的依据之一。

(二)建立督查联络制度。地区级党建示范单位创建,由地委基层办、地委组织部组织科每年组织督查、考核,并不定期召开创建单位联系会议。县(市)委组织部和地直党(工)委负责创建工作日常管理和具体落实,要选派联络员,定期到点上指导督查。

(三)建立群众监督评价制度。开展创建活动的党组织在制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时,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创建活动各个阶段的有关情况,都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干部群众公布,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创建验收时,将采取群众代表评议和随机抽样调查等形式,对创建活动作满意度测评。

(四)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创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三年为一个管理期,管理期满后进行新一轮考核,优进劣出,不限地域,不限行业,重在质量,不搞“终身制”。

()总结经验,推动创新。创建活动中,有关党组织要大力宣传开展创建活动的重大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认真总结提炼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创建活动为契机,大胆创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推动单位党建工作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

阿勒泰地区乡镇、村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阿地党组通字〔200625)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升挂、使用国旗的管理,让国旗飘扬在最基层阵地,进一步强化对基层党员干部和村民的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引导基层党员干部和村民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增强公民荣誉感和自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区所有乡镇、村国旗的升挂、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四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元旦、“五一”国际劳动节、“七一”建党节、“十一”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期间以及举行重大庆祝、纪念、大型文化体育活动期间,需升挂国旗,并举行升国旗仪式,在除此之外的其他日期,必须将国旗正常升挂,可不举行升旗仪式。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重大节日期间举行升国旗仪式的,应当于节日当天早晨举行;在重大庆祝、纪念、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期间举行升国旗仪式的,应当在开幕时举行;平时正常升挂国旗,应当在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第七条 举行升国旗仪式时,在国旗升挂过程中,需同时奏国歌或者唱国歌,参加者和在场所有人员均应向国旗肃立致敬,行注目礼,同时,由升旗员将国旗徐徐升起。参加升旗仪式的人员必须衣着整洁,姿态端正,在附近过往和进行其他活动的人员,应面向国旗立正并行注目礼。升旗仪式结束后,可自行离去。

第八条 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第九条 若遇到大风天气、雨天、雪天,或影响国旗正常升挂的其他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国旗。

第十条 在室外升挂国旗,国旗杆一般使用钢管或不锈钢管,高度不低于10米,杆顶可着小圆球,旗杆与地面垂直,旗绳应结实耐用,旗杆底部有台座,一般高出地面4080厘米。国旗台要置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办公院落显著、庄严的位置。

第十一条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第十二条 使用的国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的标准。具体按照旗杆的高度和乡镇、村实际情况使用。

第十三条 室内桌上放置国旗,可以将国旗置于桌面(台面)正中或者两旁,但不得被其他物品遮盖。

第十四条 国旗应到国家认可的机构购买,国旗有破损、污损的,应及时进行更换,并将旧旗送交上级人民政府,由其统一回收。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降和日常保养维护。

第十六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对下辖村民委员会升挂、使用国旗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各县市、乡镇、村要严格按照《国旗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升挂使用国旗。对不按本办法升挂国旗或者违反本办法不规范升挂、使用国旗的乡镇、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严重违反《国旗法》的乡镇、村或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自治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新出台规定不符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阿勒泰地区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包村帮扶工作的通知

(富党办〔200727)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地区包村帮扶工作有关指示精神,根据县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口帮扶工作的通知》(富党办〔2006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包村帮扶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县直部门(单位)、企业包村帮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主题,以基层组织建设和扶贫开发整村推进两项工作为重点,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实现帮扶村整村推进,村党组织建设得到加强,村容村貌显著改观,农牧民科技文化和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人均收入明显高于自治区确定的低收入动态贫困线标准,贫困户得到广泛扶持,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居住环境得到改善,初步具备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做到扶持一村,变化一村,见效一村。

二、主要任务

()制订和落实脱贫致富规划。帮扶单位领导要深入对口帮扶村,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与乡(镇)、村领导及群众共同研究制定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牧民收入的规划;注重培育和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经纪人队伍,带动群众积极参加扶贫开发;积极联系劳动力需求市场,协助转移劳动力,拓宽就业门路和增收渠道,帮助农牧民解决信息、资金、技术、良种、销售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和困难。

()培训扶持贫困户。按照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要求,通过教育扶贫的方法,有针对性地对农民群众,特别是贫困户进行农牧业生产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帮扶单位领导要定期走访慰问贫困户,帮助解决困难,采取单位集体扶持、干部职工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明确帮扶措施,制定脱贫计划,落实好生产扶贫项目,增强他们艰苦创业和自我发展的本领。

()发展村集体经济。从实际出发,认真落实推进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帮助贫困村确定适合本村发展的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依托贫困村的优势,挖掘潜力培育集体经济新的增长点,至少帮助贫困村发展2个村集体经济项目,使贫困村的村集体经济收入稳定在5万元左右,同时帮助贫困村建立健全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保证安全运营,保值增值。对于年收入低于5万元以下的集体经济薄弱村,包村部门要进行调研论证,紧密结合当地的区位和资源优势,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帮助理清思路,制定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的财力和物力帮助,想方设法增加村集体积累。

()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向群众大力宣传党的农村政策和县委、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思路、措施,增强农牧民群众发展的信心。教育引导村干部积极动员村民解放思想,拓宽发展思路,组织生产自救,整治人居环境,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建好村级办公活动场所。对口帮扶单位要积极向上级争取村级办公活动场所建设资金,为帮扶对象提供力所能及的人力、物力、财力扶持,为其配齐办公设备和开展公益活动、接受教育培训的基本设施;帮助和扶持村“两委”班子做好村级组织阵地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帮助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务实管用的工作机制,解决冬季取暖用煤,切实做到村办公室冬春不缺煤,活动内容丰富;夏秋不挂锁,活动正常开展。

(六)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按照政治坚定、群众公认、“双带”能力强的要求,协助乡镇党委抓好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争创“五个好”村党组织和党建示范单位;帮助村级组织健全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协助抓好落实,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群众广泛参与的村级事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机制;发挥远程教育和党员服务站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管理能力、致富技能和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

三、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各乡镇党委牵头,成立由县直部门和企业领导、乡镇分管领导及村党支部书记等组成的包村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指定会议召集人,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联系,把包村帮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建立承诺公示制度。县直部门、企业按照富党办〔200629号文件规定,深入对口帮扶村进行实地调研,根据帮扶村实际情况,承诺为帮扶村办实事好事不少于5件,承诺事项加盖单位公章后于44日前报县包村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富蕴党建网、政府网和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各乡镇也要对县直部门、企业承诺帮扶事项进行公示。县扶贫办要加强督促检查,每季度对县直部门帮扶情况进行汇总通报,乡镇每季度将县直部门帮扶情况在乡镇、村进行公示,接受农牧民监督。

三是建立信息沟通交流制度。县直各部门(单位)、企业和各乡镇要及时将帮扶信息上报县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或好的经验做法将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在全县营造大帮扶的良好氛围。

四是建立督查通报和考核制度。县包村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各部门(单位)、企业包村帮扶进展情况进行一次统计汇总。根据《富蕴县党建工作督促检查制度》(富党发〔20078号)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及工作开展情进行督查和通报,并结合年终党建工作考核对各部门(单位)、企业包村帮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定的重要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包村帮扶工作是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富蕴的重要举措,是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帮助农牧民群众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既有利于为贫困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又有利于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是“双受益”行为。因此,县直各部门(单位)、企业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此项工作抓出成绩、帮出实效。

二要搞好结合,整体推进。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企业要把“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与包村帮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充分发挥地直和县直包村帮扶部门(单位)下派干部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沟通联系,促进包村帮扶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要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包村帮扶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参与,亲力亲为,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组织制定具体的帮扶计划,每年至少要专题研究三至五次包村帮扶工作,班子成员要定期到帮扶点搞调查研究,现场办公。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选择力所能及的帮扶项目和帮扶方式,争取每年为帮扶村做一些实事好事,切实为富民强县做出贡献。

四要认真总结,奖优罚劣。各部门(单位)、企业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帮扶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把工作引向深入。县包村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年底对帮扶工作进行总结,对帮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富蕴县党建工作督促检查制度》追究责任。

富蕴县今冬明春农村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实施意见

(富党办〔20083)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全面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着力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在200710月初自治区召开的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同志明确要求,全疆各级党委要抓紧筹划今冬明春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认认真真地查找本地基层组织建设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治措施。为认真贯彻《关于印发<地区今冬明春农村抓基层打基础工作要点>的通知》(阿地党办〔2007100)精神,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抓基层打基础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就抓好今冬明春农村抓基层打基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统一基层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

按照县委《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要求和县委书记宋东升在县委中心组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专题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农村基层实际,精心制定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实施方案。组织基层党员、干部、群众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尤其是抓好偏远农牧区党员、离退休人员、流动党员和群众的学习,总结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的好的经验做法,采取送学、党员结对帮学等形式确保每名党员都能参加十七大精神和党章的学习。围绕十七大提出的新任务新举措新要求,结合各自思想和工作实际,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远程网络、电化教育、组织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学习宣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自治区党委、地委及县委的重大支农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把每个党员、干部、群众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地委及县委的要求上来,扎实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这个基础性工作,确保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加大对软弱涣散基层组织的整顿力度

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国务院32号文件精神,推进新农村建设等重点任务,围绕自治区党委、地委及县委就基层组织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在全县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排查整建活动,切实查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治措施。要把能不能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增收致富,能不能掌握敌情动态、及时发现报告异常情况、主动化解矛盾,作为衡量基层组织是否软弱涣散的重要标准。对查找出的后进基层组织,采取部门包村、下派工作组等措施,建立整顿台帐和挂帐销号制度,强化整顿,局面不改,人员不撤,工作不停,重点抓好边远贫困村的建设与整顿。对多次整顿变化不大、出现反复的基层组织,要加大从县、乡(镇)机关选派干部的力度。高度重视抓好中间状态基层组织的转化和先进基层组织的巩固提高工作,不断提升基层组织建设整体水平。县四套班子领导要继续做好乡(镇)、村的联系工作,每个村至少要有1名乡()领导联系工作,县、乡(镇)分管领导要紧紧围绕十七大提出的新举措新要求,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农村基层党的建设的具体措施。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对所帮扶村的群众安全过冬情况认真进行了解,切实帮助困难户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坚持一手抓整顿、一手抓发展,深入基层一家一户地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帮助引导村民增收致富。

三、认真抓好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按照自治区党委、地委对第七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的要求,健全机构,加强领导,组织好村级换届选举工作。严格标准条件,坚持用科学发展、富民强村目标选人,组织党员群众围绕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讨论提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标准。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协会负责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复转军人中发现优秀人才,从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干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秀人才。结合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通过村委会换届选举,将能力强、素质高、群众信任的大中专毕业生推荐到村“两委”班子,改善村干部结构,使村“两委”班子成员达到政治素质高、群众威信高和致富带富能力强、增加村集体经营收入能力强的“双高双强”标准。全面推行村党支部书记通过换届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并依法兼任村委会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级其他组织负责人,提倡村干部一人多职,着力精简村干部职数,减少享受固定补贴和误工补贴的村干部数量。严格按照党章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完善“两推一选”村党组织成员和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落实党员群众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权、对村委会成员的直接提名权、对村“两委”成员选举的投票权,做到法定的程序不变通,规定的步骤不减少,党员群众的权利不截留,确保换届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有效性、公正性。加强换届期间思想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宣传引导,保证广大党员群众积极支持、主动参与换届选举,严禁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扰换届选举工作,坚决制止贿选行为。各乡镇党委要敢于领导,善于领导,牢牢把握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坚持村级组织软弱涣散的不换届、各方面条件不成熟的不换届、达不到自治区换届要求的不换届,确保村委会如期换届率达95%以上,一次成功率达100%。结合换届,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村级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四、适应农村经济发展,不断优化农村基层组织设置模式,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针对近年来农村各类协会、合作组织、新经济组织不断增加的实际,按照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党组织作用、有利于扩大党组织覆盖面、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的党组织设置方式,探索把党组织建在产业链上,建在行业协会中,建在农村经济发展重要环节上,逐步形成以村级党组织为主体、产业支部为骨干、专业党小组为基础的新型农村党组织体系。针对全县行政村多、散、规模小的问题,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合理规划,科学设置,采取强强联合、强弱联合、地域整合等方式,减小村,建大村,慎重稳妥地推进行政村调整整合工作。能整合的村尽量进行整合,从长远看必须整合,一时又无法实现整合的村,采取成立党总支或联合党支部等模式,稳步实施,力争通过几年努力,使行政村平均人口规模达到1000人。围绕加快推进牧民定居,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总结推广建立牧业中心村的做法,大力推行牧业中心村“1115”党建管理模式,对交通比较方便、牧民比较多且距离相近的一些村,按照小村进大村、弱村进强村的方式,建设中心村,设立中心村党组织,配套建设学校、医院、办公和活动场所等。探索村居合一的农村社区工作模式,创新农村组织体制,推进农村社区化建设。从今年起,县委每年将拿出10万元资金,建立以县、乡财政、村集体积累投入为主体,涉农资金、单位帮扶投入为辅助,社会各界和居民自愿捐助为补充的农村社区建设投入机制,选择杜热乡、库尔特乡、喀拉布勒根乡3个乡组织开展农村社区试点工作。

五、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巩固基层组织服务群众的物质基础

坚持不懈地抓好村级组织办公和活动场所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已成危房或需新建的村级办公和活动场所的建设,在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新建项目支持的同时,继续把村阵地建设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2008年要完成8个村的阵地建设。按照“阵地建设不停步,作用发挥跟上来”的思路,建立健全村级阵地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制度,坚决杜绝村级阵地“重建设、轻管理、有阵地、无活动”问题。按照“一室多用”的要求,多方筹措资金,完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配套设施。积极推行村干部坐班制,进一步规范村级阵地管理和提高村级阵地使用率,确保村级组织阵地全年全天向村民开放。解决好村级阵地冬季取暖问题,确保群众活动经常化、不间断,充分发挥村级阵地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综合功能。村级阵地冬季取暖、水电费用等由县财政按照每个村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多措并举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将发展集体经济工作纳入县农村经济目标责任状,完善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绩效报酬制度,设立发展集体经济奖励基金,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各乡()、村各尽所能,探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新路子。有条件的乡镇按照给每个农业村划拔不少于100亩集体地、每个牧业村不少于100头(只)生产母畜的标准,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创造条件。采取县财政出一点、各方面集一点的办法,筹措发展集体经济年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扶持困难村发展集体经济,力争取得新的突破。在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项目支持的同时,加大财政投入,开办好农村“双语”幼儿园,解决师资力量薄弱,基础设施不完备等问题,为农村营造良好的“双语”教育环境。

六、抓好乡、村两级班子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围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抓紧对新一届乡()班子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能力培训。加大走出去和请进来培训力度,有计划地邀请区内外专家教授为乡村干部讲课,现场指导,每年组织12批优秀乡村干部到疆内外发达地区考察学习。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基层干部学习、工作、服务、监督、激励机制,探索各种便民、利民、为民服务途径,在推行党员为民服务全程代办制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大力推行和落实乡村干部为民服务全程代办制。探索实行村干部任期制,严格落实《富蕴县村“两委”班子及成员考核办法(试行)》(富党组〔200793号),完善村干部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加强村干部学历教育,使中专以上学历的村干部达到并维持在80%的水平。抓好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建立村干部后备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整体素质。大力选树基层党员干部扎根基层、无私奉献、创造一流业绩的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恰依努尔旦•俄不来、弯军民和努尔然•肯加汗等同志先进事迹活动。大力提高村干部报酬和政治生活待遇,确保村“两委”正职每年最低报酬不低于5000元,“两委”其他成员不低于4000元。按照“个人交纳一部分,集体补助一部分,县财政扶持一部分”的原则,大力推行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解决村干部后顾之忧。村委会换届后,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参保率达到100%。抓好对农村“三老”人员的考核和管理,逐步提高政治生活待遇,确保农村“三老”人员每人每年的生活补助不低于1000元。

七、深入推进“万名农牧民党员能力建设工程”,大力培育新型农牧民

按照自治区党委的部署,全面启动“天山先锋”主题实践活动,在农村党员中深入开展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兴起争创一流业绩、争做天山先锋,科学发展、率先发展的热潮。结合建立保持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把实施“万名农牧民党员能力建设工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来安排、来落实。充分利用冬季农闲时节,围绕提高农牧民党员致富带富本领这个主题,开展大规模培训村干部和农牧民党员活动,继续加大对农牧民党员群众的“双语”培训,尤其是村干部的“双语”培训力度。45岁以下年轻党员参加县级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切实发挥好县、乡(镇)兼职教师队伍的作用,按照专业分类组建宣讲团、专家组到农村一线巡回宣讲,宣传十七大,帮助理思路,传授致富经验。要保持农牧民党员能力建设培训经费逐年增长,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富蕴县今冬明春“万名农牧民党员能力建设工程”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富党办〔200794号)文件的要求,切实保障农牧民党员培训经费足额到帐。各乡(镇)也要安排相应资金,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抓好组织实施。不断深化和拓展“万名农牧民党员能力建设工程”新内涵,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培育新农民工作,大力培养农村乡土人才、致富能手、农村经纪人、农牧民企业家和产业工人,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使“万名农牧民党员能力建设工程”成为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带动性工程。构建农村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体系,落实党员承诺“六诺制”、责任区、设岗定责等联系服务群众制度,探索建立党员在联系群众、收集民意、反映民情、化解矛盾等方面发挥作用的有效机制,发挥农牧民党员在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八、建设精干高效的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大力规范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

整合资源,探索构建“完善四项职能,打造两支队伍,形成一套机制”的党员服务中心运行模式,加强党员服务中心建设,形成覆盖县、乡()、农牧村(社区)的党员服务网络。高度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强培养、交流和使用,采取系统培训、实地锻炼、岗位实践等方式,不断提高基层党务工作者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抓好乡()党校等党员培训基地建设,加强对乡()站所、农牧村党组织负责人党务工作知识的系统培训。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村级组织工作规范》和《富蕴县农村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富党组〔200796号),规范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着力规范农村发展党员工作,完善入党积极分子“群众推优制”、发展党员“公示制”、“票决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按照实录制要求,整理和规范农牧民党员档案,实行专项管理,一人一袋。今冬明春,以基层党委为单位,普遍开展党员队伍建设自查整顿,严肃认真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查找党员发展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责任,限期整改。规范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工作,全面推行农村基层党务公开,形成农村基层组织工作规范化运作机制。

九、深入开展部门包村帮扶和“千名干部下基层”工作,推动形成各方面重视支持农村基层工作的良好机制

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联系点、部门包村帮扶、干部驻村及千名干部下基层等工作机制,大力表彰先进典型,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措施。持续抓好部门包村帮扶工作。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规划,围绕县委大力推进牧民定居的部署,采取多个县直部门、驻县单位、重点企业包一个或多个村的方式,将新一轮部门包村工作的重点,确定为未实现完全定居的牧业村,加大帮扶力度。建立县直部门单位干部下基层挂职锻炼制度。每两年,采取乡()、社区、重点企业提出干部需求计划,县直部门单位以组织推荐、干部自荐、党委(党组)考察等推荐人选名单,双方沟通协商确定挂职人选方式,从县直部门选派50名左右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年轻后备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完善“千名干部下基层”工作机制。每年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和基层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及时组建各类专门工作组,下派到乡()、村(社区)、企业帮助工作,努力建立一个长期帮扶与定期定时帮扶、经常性帮扶与阶段性帮扶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帮扶队伍,形成推动基层各项工作的强大合力。

十、紧紧围绕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断深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三级联创”活动

按照“围绕经济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总体思路,以基层组织“三级联创”为重要抓手,不断推进基层组织建设上水平、上台阶。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党组织书记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明确班子成员协助抓好党建工作的责任,不断增强班子成员共同抓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合力。开展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分管副书记及乡镇组织委员履行抓党建工作责任制评议和考核工作,对抓基层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严重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优秀乡()党委书记(乡镇长)评选活动,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坚持科学发展、“围绕经济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先进典型。狠抓基层示范村和示范点建设,带动和影响基层组织建设“三级联创”活动不断深入。继续坚持和完善乡镇党建工作例会制度、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述职制度、党务公开制度。大力加强乡镇党建办公室建设,充分发挥其工作职能。继续完善和落实《富蕴县党建工作督促检查办法》,结合组工干部包乡镇党建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大对党建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把基层组织效能建设不断推向深入。

关于加强党员服务站(分站)建设的意见

(富党办〔200814号)

加强党员服务站(分站)建设是完善党员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整合党建工作资源,优化党员教育管理资源配置,强化基层党组织服务功能,密切党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党员服务站(分站)运行机制,切实提高其服务党员、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水平,根据《地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相适应的新型党内服务体系,推进上级党组织为下级党组织服务,党组织为党员服务,党组织和党员为群众服务,提高党员队伍建设水平,发挥党员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力军和先锋队作用,为实现“两个率先”奋斗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基本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地服务全县工作大局;进一步凝聚党心,坚强组织,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激励广大党员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宗旨意识,凝聚智慧力量,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激发主体,增强活力。进一步保障党员权利,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实绩为标准,以创新为风尚,组织党员积极履行义务。完善党内关怀机制,促进党内和谐。

(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教育成果,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解决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员作用发挥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拓宽工作领域,实现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工作方向和目标

(一)通过党员服务站(分站)形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激发党员内在动力的新机制。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体,也是党员服务站(分站)的主要服务对象。要利用党员服务站(分站),让广大党员不断学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的工作方法;让广大党员感受党组织的温暖,感受同志间的温馨,感受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愉悦,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不断增强对党的认同感、归属感,保持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二)通过党员服务站(分站)构建面向社会展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形象的新载体。要利用党员服务站(分站),开辟服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新途径,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供新舞台。要以辖区内党组织和党员为依托,引导党员投身各种形式的先锋实践活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先进性、发展先进性、永葆先进性。

(三)通过党员服务站(分站)建设以党内和谐促社会和谐的新平台。要利用党员服务站(分站),及时了解基层党组织、党员的所思、所想、所盼、所需,妥善协调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群体关系,以党内和谐促社会和谐。同时要通过党员服务站(分站),优化整合组织资源、政策资源、文化资源和人才资源,开发各类服务项目,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广泛参与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事务,共建共享和谐社会。

三、工作思路和措施

进一步完善“一个网络,五个基本工作站,八有配置”的党员服务站(分站)建设模式,探索构建“完善四项职能,打造两支队伍,形成一套机制”的党员服务站(分站)运行模式。

(一)按照标准化要求,建成全面覆盖的党员服务网络。县党员服务中心设在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全县党员队伍建设和服务管理。各乡镇要建立以乡镇、村(社区)二级党员服务站(分站)为主体,以人流集中场所党员“绿色服务通道”为补充的党员服务站网络,努力实现全面覆盖。各基层党委的党员服务站由本级党委直接领导,要单独挂牌、有专设场地和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地党员队伍建设和服务管理。各基层党委党员服务站要设置党员发展服务、党员教育培训服务、党员和党员志愿者管理服务、党内关怀服务和团员青年服务五个基本工作站(窗口);配置上做到“八有”,即有活动场地、有工作制度、有专兼职工作人员、有电教设备、有宣传牌子、有学习资料、有服务登记册、有党员志愿者队伍。要在人流集中场所设立党员服务“绿色通道”,在商贸场所建立“商贸服务绿色通道”;在劳务市场建立“就业服务绿色通道”;在客运站、夏牧场设立“流动服务绿色通道”,并积极发挥好牧区党员流动服务中心作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党委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党员服务站。

(二)按照规范化要求,完善党员服务站(分站)四项职能。党员服务站根据党委的授权,履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四项基本职能,同时发挥党建带团建作用,带动团员服务站开展工作。

1、完善发展党员职能,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党员服务站要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统筹本地发展党员工作,着力建设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规模适当、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一是制定符合实际的发展党员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宏观调控,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稳步壮大党员队伍。二是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发展党员票决、公示、责任追究等制度。要按照实录制要求完善发展党员工作档案,对照《富蕴县党员队伍建设常规督查提纲》经常性督促检查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三是注重“源头”建设,建立申请入党人员、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发展对象三类名册,及时制定联系培养教育计划,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2、完善党员教育职能,提升党员综合素质。党员服务站(分站)要成为开展党员经常性教育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一是按照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面向全体党员、分类施教的要求,做到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长期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年终有总结。二是整合教育资源,协调党校、各类专业技术学校,定期开展党员培训工作;要抓好乡(镇)党校等党员培训基地建设,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赴村(社区)授课,聘请一批有能力、有技术、有一定理论水平的“双带”型党员、乡(镇)领导干部党员和老党员担任乡镇党校兼职教师。三是坚持分类施教,根据农村、社区、机关、企业、学校等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党员的特点和实际,开展分类教育培训。四是创新教育形式,抓好“三会一课”制度的落实,做实党员教育的基础工作;开展“富蕴大党课”活动,由党员服务站牵头,从各级党校、大中专院校聘请专家学者定期授课;党员服务站(分站)通过书报阅览、信息网络、电化教育等形式,为党员提供学习培训机会,建立一批党员教育观摩基地,丰富党员教育形式。五是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定期开展党性分析,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好党员组织生活会,开展以“双评”为主要内容的党员民主评议,确保每次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都能让党员受到深刻教育。

3、完善党员管理职能,提高党员日常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党员日常管理水平。一是做好党内统计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党组织、党员的基本情况,定期分析党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特别是做好破产、关闭和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及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保证党员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二是实施分类管理,研究农村、社区、机关、企业、学校等不同类型党员管理方式,提升党员管理水平。三是创新管理方式,试行《党员证》管理制度和党员年度注册登记制度,将每名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党费缴纳情况、全县范围内流动情况、奖惩情况、培训情况、党员年度注册实行“一证式”管理。每名党员每年都要在所在的基层党委(党工委)进行注册登记,每年11日至2月底作为全县党员注册登记月。党员在本县范围内可凭党员证证明党员身份,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四是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建立流动党员台账,及时掌握流出党员动向,做好流入党员接收工作,为流动党员提供培训、就业、维权等服务。五是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安排具有基本财务知识的专人管理党费,建立健全党费的收缴制度、核算制度、使用审批制度、报告制度等,确保党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缴、管理和使用。六是组织开展党内推优工作,有计划、有重点的宣传表彰工作突出的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七是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做好教育帮助工作;对经教育不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纪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4、完善服务党员职能,努力激发党员队伍活力。一是政治上关心党员。要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保障《条列》有效落实的途径和办法,制定配套的制度规范、切实保障党员权利落到实处。二是思想上爱护党员。建立党员访谈制度,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遇到困难的党员要及时走访,对思想上有问题的党员要及时谈话。三是生活上帮助党员。要建立慰问帮扶困难党员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帮扶困难党员长效工作机制。要全面做好困难党员摸底调查工作,建立生活困难党员台账,及时接受党员的求助,协调有关单位解决或向上反映党员的实际困难,为党员提供包括用工指导、法律咨询、技能培训、精神文化、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对农村党员、流动党员、失业和自主择业人员中的党员等进行实用技术培训,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带头创业。四是进一步巩固党员互助金工作成果,建立健全党员互助金筹集、发放、管理制度,稳步扩大党员互助金规模,使更多的困难党员从中受益。五是组织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活动。以“构建和谐富蕴”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根据每个党员的实际情况,采取组织开展党员承诺制、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全程代办、党员示范户、设岗定责、结对帮扶和志愿者服务活动等方式,发挥党员宣传、团结、组织、服务群众和社会的作用。

(三)按照正规化要求,打造得力的党务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要努力打造一支得力的党务工作者队伍。一是进一步充实党员服务站(分站)工作力量。各基层党委党员服务站要有专兼职工作人员,村(社区)党员服务分站要有专人负责。要坚持高标准的原则,选调具有较高素质、熟悉党内业务、热心党员服务、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进入党员服务站(分站)工作。二是抓好组织员队伍建设。凡具有发展党员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要逐步配备专职组织员。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委组织员由县委组织部直接考察任命。企业管理性质单位党委设组织员应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依托县党员服务中心设立县委组织员办公室,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负责党员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指导;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党员教育工作,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负责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负责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三是加强党务工作人员培训,在组织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党务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切实建立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的党务干部队伍。四是逐步建立党员队伍建设工作资格证制度。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党务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地委组织部统一颁发党员队伍建设工作资格证。每个基层党委至少应有1名持有资格证的党员队伍建设工作者。没有党员队伍建设工作资格证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享受相应待遇。今后,乡(镇)党委组织委员应从持有资格证的干部中选拔。

要本着“党员所能,群众所需”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党员志愿者队伍。一是分类组建志愿者队伍。根据各类党员不同特点和群众的不同需要,分政策宣传、信息咨询、医疗卫生、社区环保、法律援助、扶贫济困、治安巡逻、党务教育等不同类型,规范组建党员志愿者队伍。二是开展“党团志愿者服务周”活动。每年3月开展一次全县范围的团员志愿者服务周活动,6月开展一次党员志愿者服务周活动,为党员、团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施展才干提供舞台。开展志愿活动前,应调查了解基层和群众所需、所盼、所急,将志愿活动任务分配到每个基层党组织、每支志愿队、每位志愿者,确保每次活动都能解决实际问题,切忌形式主义。

(四)按照制度化要求,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服务站(分站)运作机制。党员服务站(分站)要突出为党员服务这个重点,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强化服务功能,努力实现党员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建立日常工作运行机制。要建立首问责任、限时办结、跟踪联系、调查研究等制度,规范服务站(分站)的日常工作。二是完善发展党员机制。健全发展党员票决、公示、培养联系,以及发展党员工作督查、责任追究、发展党员实录等制度,保障发展党员工作有序开展。三是建立党员教育机制。健全党员教育培训载入档案、“富蕴大党课”、党员队伍建设工作资格证等制度,保障党员经常性受教育。四是建立党员管理机制。完善流动党员管理、在职党员双重管理、“双重月访”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等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效果。五是建立服务党员机制。健全保障党员权利、党员志愿者服务、党员互助金筹集发放等制度,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服务党员,使服务党员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四、加强组织和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基层党委要高度重视党员服务站(分站)建设,将其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统筹安排,积极推进。要保障党员服务站(分站)工作经费。要把党员服务站(分站)服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服务群众、社会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建立富有内涵的服务理念和运作机制,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彰显阵地的影响力,强化队伍的凝聚力,发挥组织的战斗力。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基层党委是党员服务站(分站)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基层党委组织委员是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落实好党员服务站(分站)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要精心组织,妥善协调解决服务站(分站)人员、工作场所和活动经费等方面的问题。要根据党员服务站(分站)所承担的工作职责,明确和规范内部分工,使每个工作人员有责任,有压力,主动学习相关业务,积极探索工作方法。

(三)整合资源,分类推进。要明确党员服务站(分站)职能,党员服务站(分站)建设要充分整合利用已有资源和设施,有条件的基层党委、企业、村(社区)在站点建设上可一步到位;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因地制宜整合现有资源,依托其他服务设施适当改造,共建共用。党员服务站(分站)无论规模大小、是否独立建设,都必须能够提供基本服务。

(四)营造氛围,扩大影响。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是推进党员服务站(分站)建设的有效途径。要通过定期召开工作交流会、座谈会、现场观摩会等措施,加强基层党委、村(社区)之间党员服务工作的经验交流。注意总结宣传典型经验。要灵活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单等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全方位的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广大党员和群众对党员服务站(分站)的知晓度、认同度和支持度,使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了解这个新阵地,积极参与到党员服务站(分站)的建设和活动中来。

(五)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县委组织部把党员服务站(分站)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组织工作计划,建立和落实考核评估制度。采取分级考核的形式,对党员服务站(分站)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并把党员服务站(分站)工作人员纳入党务工作者评优推优范围。考核的内容包括:服务质量和效率,服务对象满意度,建立服务机构情况,规范和落实工作制度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党组织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依据之一。

阿勒泰地区党员队伍建设常规督查提纲

一、党员发展情况

1、发展党员五年规划和当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2、申请入党人员名单及申请书;

3、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档案;

4、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5、公示材料;

6、发展对象入党志愿书;

7、接收预备党员票决单;

8、预备党员转正票决单;

9、预备党员教育档案、学习材料;

10、发展党员工作年度总结;

11、发展党员工作会议记录;

12、当年党员花名册。

二、党员教育管理情况

(一)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

1、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会议记录、学习材料;

2、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记录;

3、外出流动党员思想汇报;

4、流入党员正常参加组织生活记录。

(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

1、开展党员承诺活动的意见(方案、通知);

2、党员承诺书(承诺公示书);

3、党员践诺情况记录,党员践诺效果评价。

4、实施无职党员参加设岗定责文件,设岗定责记录,党员履责记录或总结。

5、建立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相关文件,会议记录。

6、建立党员示范户情况,党员示范户评定档案。

7、结对帮扶贫困群众和困难党员相关文件,帮扶登记、帮扶效果考核记录。

8、参加社区党员志愿者服务队伍名册,服务工作记录。

(三)开展党员教育情况:

1、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名单及联系人、帮教记录、处理措施(会议记录,处理相关文件)。

2、基层党务工作者特别是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县级以上党校轮训档案。

3、党员教育阵地建设档案。教育阵地发挥作用情况记录。

4、结合实际编写制作党员教育辅助教材。

5、党员教育经费情况。

6、建立党员教育联系会议制度文件,相关工作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职能机构的文件;基层党组织对党员进行跟踪管理考核的相关文件和考核记录。

(四)加强流动党员管理情况:

1、流动党员台账;

2、新修订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记录。

3、流出党员外出期间思想汇报(三个月一次)。

4、接收流动党员名册,流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记录,流入党员接收党课教育记录。

5、在流动人口管理、外出务工管理、建筑工程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出租房屋管理、社会治安管理、工商税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流动人员登记备案时,增加“政治面貌”一栏内容情况。

6、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培训和权益保障等方面服务的情况。提供服务人次,相关培训和权益保障档案。

三、服务党员情况

1、服务中心相关工作制度;

2、接受党员的求助情况记录;

3、组织党员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各种富有成效的为民服务活动情况;

4、开展互助金工作的有关文件;

5、互助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

6、生活困难党员摸底档案;

7、借款党员基本情况统计表及互助金使用情况评估表;

8、互助金发放审核表,委托银行管理协议;

9、互助金工作的社会反映情况。

[责任编辑:远程办]

 

文章评论加载中

用户: 联系方式:
       

 
主管单位:中共富蕴县委员会组织部
主办单位:富蕴县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管理中心
维护电话:0906-8728518 投稿信箱:fyycb@alt.xjkunlun.cn
域名备案:新ICP备BJ12011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