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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副县(市、区)长选派管理办法(试行)
2011-06-30   组织部干部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新和人才强新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副县(市、区)长在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副县(市、区)长选派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双向选择、按需选派原则;

()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原则。

第三条 科技副县(市、区)长一般从自治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区直机关、大中型企业和中央驻疆单位中的科技人才和有一定专业特长的管理干部中选派,也可从区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中选派。

第四条  从区内选派科技副县(市、区)长每两年进行一次,任期一般为两年。从区外选派的,其任职时间、条件、待遇、考核、管理等,根据双方协议确定。

第五条 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只选派一名科技副县(市、区)长,不占县(市、区)干部编制和领导职数。

 

第二章 选派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担任科技副县(市、区)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实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勇于创新,勤奋敬业,作风正派,愿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贡献力量。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近期承担的科研项目和已有的科研成果或从事的业务工作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第七条  科技副县(市、区)长应按以下程序选派: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对科技人才的需求,提出科技副县(市、区)长需求计划,上报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汇总。为增强选派的针对性,地、州、市党委组织部可会同所辖县(市、区)提前与有关单位沟通。

()地、州、市党委组织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地、州、市党委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各地需求,会同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拟定选派计划,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下达选派任务。

()在选派单位推荐人选的基础上,由地、州、市组织、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拟定人选,经地、州、市党委同意后,将人选名单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确定人选后,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下发科技副县(市、区)长任职建议函。

第八条 从区外选派科技副县(市、区)长,可以采取上级组织推荐和地、州、市自行引进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地、州、市自行引进的,须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下发任职建议函。

 

第三章  职务任免

第九条 地、州、市党委组织部依据科技副县(市、区)长任职建议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按法定程序任命。地、州、市党委组织部及时将干部任免审批表抄送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存档。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中共党员科技副县(市、区)长,应任县(市、区)政府党组成员。

第十一条 科技副县(市、区)长任职期间遇到政府换届时,应按规定参加换届选举。

第十二条 科技副县(市、区)长任职期满后,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按程序免去其职务。对任职期间不宜继续工作或不胜任工作的,由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同意后,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前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三条 科技副县(市、区)长任职期满后,当地工作需要,本人自愿,派出单位同意,经组织批准,可延长任职时间或留任。延长时间的,原则上一年以上,纳入下一批科技副县(市、区)长选派计划。留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科技副县(市、区)长在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分管科技和与本人业务专长相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 科技副县(市、区)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和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协调组织各方力量致力于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参与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则、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大科技项目的论证和决策,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促进当地优势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发挥自身科技专长和优势,深入基层一线,组织开展科技示范和科技推广,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协助抓好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好当地科技人员的作用;开展科技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传播科技经济信息,抓好科技普及和宣传;指导科技特派员工作。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派出单位与所在县(市、区)之间建立稳定、长期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积极通过科技支疆、援疆工作等渠道,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

(六)完成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科技副县(市、区)长下派时只转组织关系。任职期间,原职务(岗位)不变。任职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七条 科技副县(市、区)长任职期间享受当地同职级干部待遇。

第十八条 科技副县(市、区)长任职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在原单位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差额部分,由所在县(市、区)负责发放。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享受伙食补助费,由派出单位负责发放。

()享受每年一次的探亲假,往返路费由派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报销。

()由派出单位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人身商业保险。

()享受当地制定的其它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下派前享受岗位工资或课时费等待遇的科技副县(市、区)长,选派单位应按不少于本单位同类人员平均待遇予以发放。

第二十条 对从区外选聘的科技副县(市、区)长享受本办法第十八条除第一款之外的有关待遇。派出单位已明确承担的,由派出单位承担;派出单位没有明确的,由所在县(市、区)承担。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科技副县(市、区)长任职期间可参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科技人员的奖励评选和县(市、区)的先进、模范评选。

第二十二条 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在促进科技进步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副县(市、区)长,所在县(市、区)应予重奖。

第二十三条  科技副县(市、区)长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享受以下政策:

()科技副县(市、区)长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任职期间视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所取得的工作业绩视同在原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并作为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符合晋升条件的,其外()语、计算机考试可按照当地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政策规定执行。

()对符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的,派出单位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优先予以聘用。

第二十四条 派出单位在科技副县(市、区)长任职期间提拔使用干部时,应将其与本单位同类人员一并对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其返回原单位后提拔使用干部时,对任职期间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德才兼备的,应重点予以考虑。

第二十五条 下派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科技副县(市、区)长,任职期满返回原单位后提任相应行政职务的,任职时间可扣除间断时间与任科技副县(市、区)长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六条  科技副县(市、区)长任职期间发生原单位机构撤并时,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予妥善安置。

 第二十七条  从区外选派的科技副县(市、区)长在享受派出单位有关规定的同时,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激励政策。

 

第七章  考核考察

第二十八条 对选派科技副县(市、区)长实行年度考核、期满考察制度。重点考核考察德、能、勤、绩、廉及在促进当地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表现。考核考察结果作为科技副县(市、区)长期满返回原单位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由地、州、市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与县(市、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抄送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条 期满考察,由派出单位和地、州、市党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考察前,科技副县(市、区)长应撰写书面工作总结。考察结束后,应将考察有关材料分别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科技副县(市、区)长工作的宏观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科技副县(市、区)长实行地、州、市党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双重管理,以地、州、市党委组织部管理为主,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负责科技副县(市、区)长选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

()组织实施科技副县(市、区)长的选派、岗前培训、总结表彰、典型宣传等工作,协调落实科技副县(市、区)长的有关待遇和激励等政策。

()经常走访慰问科技副县(市、区)长,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科技副县(市、区)长座谈会,听取意见,交流工作,总结经验。

()根据县(市、区)科技工作的需求,组织自治区优秀专家赴基层开展科技服务、科技普及、科技培训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地、州、市应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地、州、市党委组织部应将科技副县(市、区)长纳入县(市、区)级领导干部的管理范围,与县(市、区)政府班子其他成员一同管理和考核。

()地、州、市组织、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科技副县(市、区)长工作的检查指导,跟踪了解情况,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合理安排科技副县(市、区)长的分工,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关心照顾,积极为他们施展才干创造良好条件。

()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应主动加强与派出单位的沟通联系,积极寻求双方合作的结合点,逐步建立起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

第三十五条  派出单位应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加强与所在县(市、区)的联系,从人才、技术、项目、信息、财力、物力等方面尽可能地给予支持和帮助。

()通过各种方式看望和慰问科技副县(市、区)长,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家庭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本单位发生与科技副县(市、区)长个人利益相关的重大事宜(包括调整工资福利、住房、职称等),应提前告知本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设立科技副县(市、区)长工作专项经费,每年按需核拨。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办法开展科技副州长(专员)、科技副乡(镇)长选派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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